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探析(6)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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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鼓励有条件的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仍然要坚持“两严”的工作方针,严格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的准入,严格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仍然要坚持“两严”的工作方针,严格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的准入,严格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后的监管。 引导其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人才财政信息等资源,推动当地司法鉴定服务朝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在发展方法上,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公安政法类高校科研院所以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发展。 同时,国家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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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之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长足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异军突起”,在司法鉴定领域具有表率作用。 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大背景下,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鉴定中更加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新时代,规范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具有鲜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1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定位自《决定》实施后,特别是2017 年以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再设立鉴定机构,逐步退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境地,打破了以往以公检法部门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局面,由原来单一的职权鉴定机构向多元的司法鉴定机构转变,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快速发展。 其中,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为代表的事业单位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最为迅速 司法鉴定机构分类概况通过分类明晰各类鉴定机构之间的区别,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职权司法鉴定机构,即非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针对在诉讼过程中为履行法定职权对案件专门问题进行的鉴定,案件受理范围主要是刑事案件。 如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等为进行侦查活动而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类为社会鉴定机构, 即面向社会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是指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内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公告后接受社会委托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法律服务。 因其主要经费来源不同大致可分为:事业单位型社会鉴定机构和企业组织型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两大类(图1)。图1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分类图1.2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比较事业单位型社会鉴定机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大多数由其所依托的单位主管,组织纪律性较强,鉴定人员大都具有公职且专业优势突出,机构规模相对较大,鉴定业务范围较广。 典型有:在教育、卫生系统设立的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 企业组织型社会鉴定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公司企业和个体老板投资,靠机构自身营利运营,大多数机构规模相对较小,设备、技术较为落后,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员少且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组织自律管理不够严格,往往为追求营利最大化而低成本运作鉴定服务,其鉴定质量和鉴定意见公信力难以有效保障。 典型有:公司企业和个体老板所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是典型的事业单位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利用国有资产设立从事教育、 科技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属于公办性质,具有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职能。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不仅是法学相关专业证据技术技能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基地,也是社会需求与高校科研院所发展信息传递的纽带,为各层次各领域法律从业人员提供了学习、实践和信息资源。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服务社会的平台,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委托提供鉴定服务,其鉴定意见采信率普遍偏高,鉴定业务类别广泛,突出优势下文详细论述。根据司法部最新统计数据,依托卫生、教育、科研单位设立的机构已成一定规模, 占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数量的39.47%,日益受到市场欢迎[1]。2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属性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事业单位,为国家而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其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天然的公立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烙?公立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立性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上。 在管理体制上,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高校科研院所的双重领导,同时接受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督与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司法鉴定协会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更新视野、更高站位、更高标准发挥党建对司法鉴定队伍的政治引领作用。 在人才培养上,利用财政发展创新教学科研,为国家政法部门培育、输送专业人才,不仅传授司法鉴定技能,更注重传授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精神。 在服务社会上,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大多从事重复鉴定和重大疑难案件鉴定,司法鉴定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公益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突出体现在为国家司法鉴定培养专业人才和服务司法鉴定。 在人才培养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为社会源源不断的送出了大量高素质司法鉴定人才,保障社会专业人才的供给。 在鉴定服务方面,绝大部分高校承担了重大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鉴定,有些国家级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对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发挥着“一锤定音”的作用[2]。 此外,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行政执法类、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类等司法鉴定服务也成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在司法鉴定援助方面发挥着示范性导向性作用。 同时,在面对重大公共安全社会事(故)件中,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积极贡献仪器设备、钻研检测方法、捐献检测试剂,发挥自身能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非营利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环,使其具有了天然的公共服务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收益并不完全归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益除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益,还有社会效益,即社会大众享受到了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这种社会收益使得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服务成为了一种公共物品。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非营利性具有制度保障,其不隶属任何司法行政部门,经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独立保障。在权力配置方面,没有营利组织中“股东”角色,没有向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利润分配”的主体。在组织形式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法人及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属于非营利法人①《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3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突出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相比在人才、设备和公信力方面都具有突出优势,而这些优势保证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中立性 硬件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在设立之初就配备了国内国际尖端仪器,起点高;稳定性、连续性的经费保障又使得鉴定机构有充足资金投入到仪器研发设备更新。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硬件优势有人才保障,其鉴定人科研能力强能紧跟科技前沿,善于学习和吸收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成果,并运用到实验室仪器研发更新,使得鉴定机构仪器配置齐全、高端。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硬件优势有管理规范保障,其实验室管理规范紧跟国家、省级专业实验室要求,严格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测;有针对性的更新仪器设备,确保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技术领先优势,保障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人才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人才优势集中体现在:专门人才云集、科研能力强、人才储备和可持续发展模式上。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人多由权威性教师科研人员担任,司法鉴定专家云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社会影响力,在重大疑难鉴定上拥有相当的话语权。 以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例,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治医师职称以上鉴定人占总人数的85%,鉴定意见采信率达98.6%[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沿阵地, 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科研能力更加突出。 在人才储备上,注重引培青年领军人才,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均衡发展,学术梯队稳定有序发展。 同时,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也形成了“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一体化可持续发展模式,实现了人才培养、生产研发、理论创新等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 公信力强高校科研院所在社会公众眼里是“象牙塔”,是“学术圣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与知名度;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自然而然的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公正性,鉴定意见说服力强可信度高。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有财政国家保障,使其处于一种超然的中立地位,鉴定人事业编制,收入稳定、待遇较高、功利性弱,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影响。4 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发展模式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有着许多先天优势,同时在发展体制上也存在一些不足。 有针对性的弥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不足,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资源,是当前最大限度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优势的核心举措,是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先锋示范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探索新时代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存在问题4.1.1 科研成果的转化能力不足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在科研能力上拥有其他鉴定机构无法企及的水平,但多数科研成果偏向于理论层面,可操作性应用性相对较弱,对实际鉴定能力鉴定水平的提高帮助不大。 部分科研课题从研发到成功,仅由极个别教授研究员牵头,如果教授研究员又忙于其他事情,科研课题就会如同缺失了主心骨一样,迷失了下一步行动方向。 此外,科研经费不足,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项目多且科研经费有限,并形成科研成果转化瓶颈。 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使得大量科研成果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更没有进一步转化为实际产品[4] 市场化不足,新型门类发展不足针对上述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能力不足的问题,不能单纯地就转化谈转化,应面向市场需求面向国家发展目标。 其他社会鉴定机构受市场供需调节明显, 依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以敏锐的目光优化资源配置灵活满足市场需求。 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资金配备、管理体制上的不足,也导致了其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不足,新型门类司法鉴定发展不足。 同时,部分高校科研院所鉴定人科研成果市场化意识不强,更多将科研成果仅作为职称评定或绩效考核的依据,丧失了及时投入市场的契机。 此外,校企合作项目过少,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未能紧跟市场, 导致许多非常好的科研项目取得成功之后不能付诸实践 管理体制不够灵活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的下属内设机构,属于公办性质,无法脱离高校科研院所“人、财、物”管理的运行机制;其在作为高校下属机构的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为”的管理,形成了其接受双重管理的局面。 这种双重管理容易使得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自主开展工作,导致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人、财管理上缺乏灵活性。 因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不够灵活,使得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原本具有的人才、学科优势得不到有效发挥;大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缺乏财政自主权,往往依附于高校科研院所财务的统一调度,限制了其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自主发?司法鉴定机构定性不明确目前,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而由其依附的高校科研院所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即便是一部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管理上仍然接受高校科研院所的统一管理,这种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仅仅是法律责任上的独立。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在双重管理模式下运行缺乏活力,无法发挥人才资金资源优势自主地开展鉴定相关工作,大大降低了独立抵御鉴定风险的能?发展路径探析4.2.1 服务社会,强化援助,突出公益属性司法鉴定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种,是由政府统筹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优化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作用,政府向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购买了公共法律服务,利用财政保障人才设备优势,以供给社会大众对重复鉴定、复杂鉴定、疑难鉴定、特殊鉴定公正的需求。 在“重、复、疑、特”司法鉴定中,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意见公信力强,往往起到“终局性”“定分止争”的效果,在司法鉴定行业具有导向性的示范作用。在当前实践中,许多社会弱势群体有司法鉴定的需要,因身体残疾、年龄幼小等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这类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应有的援助,无法对案件的关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着重于发挥潜在的社会效益,即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平等的获得司法鉴定,享受公共法律服务。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费用收取应当定位为公益性服务费,而不是商业性收益费用。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明确,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 不能让社会大众因高额的司法鉴定费用而远离司法公正[5]。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费用收取可分流处理,采用无偿鉴定服务和补偿鉴定服务相结合的收费原则[5]。 对于大多数司法鉴定服务,采取补偿性收费模式,收取部分费用用来弥补鉴定过程中的劳务成本、设备材料损耗以及司法鉴定人酬金等必要支出。 经过事先审核,对于部分没有经济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 应当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鉴定费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出台办法补偿司法鉴定人。 国家应采取专项资金投入或减免相关税收等措施,鼓励扶持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公益性援助,加强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 此外,还可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援助或扶持机构进行援助,突出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援助的长效机制。 通过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扶持,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国家对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政策照顾,鼓励引导其投身于鉴定援助 主动作为,勇于担责,在突发重大公共安全事(故)件中发挥应有作用继续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维护公共安全上的抓手作用,可从以下两个领域着手。在思想认识领域,不断提升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意识。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 应实时关注社会公共安全动态,强化风险预防意识,尤其对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保持警觉性和敏锐性。在制度建设领域,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和公共安全应急鉴定体系。 加强应急鉴定队伍建设,不断推进鉴定理论技术创新,努力把鉴定科研成果运用到维护公共安全上。 根据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制定相应的公共安全应急鉴定预案,做好培训工作,保障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突发性公共安全事(故)件中稳定高效有序运转。随着“大数据”“互联网+”的出现,为推进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继续在维护公共安全上发挥抓手作用,打造智慧司法鉴定系统势在必行。 智慧司法鉴定系统借助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理念,对司法鉴定关键环节、核心程序全流程监管,以海量数据为支撑,实现鉴定委托、材料补充、鉴定管理、鉴定实施过程和鉴定质证智慧化[7]。 智慧司法鉴定系统具有高效便利公正的特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专业人才队伍规模大,实验室配备了国内尖端仪器,法学与自然科学等学科优势明显,又有稳定的经费保障,决定了当前高校科研院所构建智慧司法鉴定系统的必然性。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智慧司法鉴定系统,可开辟公共安全事(故)件鉴定工作申请的绿色通道,建立实时收集、实时分析、实时鉴定的信息化应急鉴定系统,保障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工作高效快捷高质量完成。 高校科研院所智慧司法鉴定系统通过构建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搜集公共安全事(故)件各种鉴定数据,建设公共安全应急鉴定的知识库、标准库和案例库。 为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日后进行公共安全应急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公共安全应急鉴定的效率和质量,发挥其维护公共安全的抓手作用 开拓市场,发挥智库作用,校企合作,促进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服务拓展须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市场发展为依据,以提供优质服务。 若不进行积极的市场拓展仅固守原本市场,将会导致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先占有的市场份额,被其他具有后发优势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所侵占,其实际意义上的市场份额将逐渐缩水流失。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应发挥智库优势积极开拓和适应市场变化和发展,提高市场竞争意识,针对国家新目标、新政策,创新鉴定理论与实践方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市场敏锐性与其他一般社会鉴定机构相比处于劣势,科研成果转化没有达到理想状态,校企合作是有效弥补其发展短板的有效举措。 随着智能化犯罪的层出不穷,给司法鉴定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对鉴定仪器设备的精准度要求越来越高。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硬件设施及时更新保障鉴定结果的质量,离不开司法鉴定市场化的反哺。 校企合作实现了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进行精准对接,能够促进人才资金科技等资源有效整合,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朝信息化发展。 同时,通过资源信息互通建设,也降低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对财政拨款的依赖性, 激发机构内生活力,提升机构资源利用效率。在校企合作合作过程,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还应当集中优势力量研发仪器设备,推动鉴定仪器更新换代,将尖端仪器设备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去,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 在发展思路上,要明确分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原创性司法鉴定设备技术理论研究;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研发平台, 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将“产学研用”发展路径深度内化于长期共赢的合作模式中。 在合作模式上,可采用“订单”合作模式,工学交替模式或教学见习模式,让教师、科研员走进企业、让企业和高校语言相通,将优势学科与优势司法鉴定领域企业“无缝”对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与社会优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成果?科学管理,发挥学科优势,完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灵活性,首先应厘清、规范其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其法律地位。 目前理论界实务界虽未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达成共识,但依然可以将其劣势缩小到最小。 在发展方向上,高校科研院所不仅要对其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管理控制和资源保障;还要保障其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发展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激发长足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人员管理上,应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绩效制度,以缓和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需求与院校人事任用制度两者之间的矛盾[7]。 在财政管理上,高校科研院所在进行宏观统一管理的同时,但应当相对放权,以保障独立承揽业务、承担责任、收取鉴定费用,来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8]。 在责任承担上,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鉴定人负责制,明确并依法保障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独立规范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在监督管理上,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督,严肃查处鉴定人违法违规的司法鉴定行为,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程序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 严厉处理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和乱收费的行为。 在科研成果归属上,明确责任与归属,谁研究,谁收益,激发鉴定人司法鉴定科研的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应对市场竞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背景下,谋求发展须扬长避短,稳中求进。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领域的优势学科,是其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基点,发挥学科优势也是解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开拓市场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上,不仅要遵循法学教育的共性规律,也要适合司法鉴定自身的内在要求,利用优势学科带动全面发展。 高校科研院所可增设司法鉴定专业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可独立设置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教学、研究、应用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通过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带动鉴定人才培养,在实务实践中,消化知识、发现解决问题、积累经验。 推动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并通过定期评估与反馈总结机制,来检验与确证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实际成效[9]。队伍素质决定事业发展,尤其是司法鉴定这类专业性强的行业[10]。 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组建优势学科团队,储备学科带头人,大力推进理论技术协同创新。 司法鉴定因涉及学科领域广,技术性强,人才培养周期长,应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质量,可设置多重考核以满足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 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技术共研共享机制,携手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协同创新[11]。 通过构建技术共研共享机制,加强国内国际法庭科学交流合作,破解区域间司法鉴定机构布局不平衡的难题,以适应我国司法鉴定事业均衡发?鼓励有条件的大学设立司法鉴定研究院所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是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首要选择,也是适应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国家发展目标的必要举措。 欠发达地区有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的大学,依然拥有财政政策保障,人才、学科专业、设备优势等在当地明显,未来发展拥有坚实基础,对该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有良好的带动辐射作用。 此外,市场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增多,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鼓励支持有条件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是“供给”这侧,扩大有效和中高端司法鉴定服务供给的核心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仍然要坚持“两严”的工作方针,严格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的准入,严格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后的监管。 引导其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司法鉴定人才财政信息等资源,推动当地司法鉴定服务朝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 在发展方法上,可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公安政法类高校科研院所以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发展。 同时,国家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司法鉴定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参考文献:[1] 司法部.2017 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EB/OL].(2018-06-26)[2020-02-05]. http:///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8-06/26/634_.html.[2] 赵虎.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公益性建设的思考与建议[J].中国司法,2018(10):44-45.[3] 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简介[EB/OL].(2015-0919)[2020-02-05].http:///[4] 高毅,王衣博.新时期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初探[J].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5):91-97.[5] 李苏林. 我国司法鉴定公益性问题省思与改革探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9(3):55-61.[6] 贾治辉,吴欣.“智慧+”模式下司法鉴定发展路径探索[J].中国司法鉴定,2019(5):8-14.[7] 陈君武,姚舒文.公安政法院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对策研究[J]. 中国司法鉴定,2018(6):72-76.[8] 彭江.试论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路线图[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31-33.[9] 沈臻懿.“助鉴”制度在司法鉴定研究生培养中的实践探索[J]. 犯罪研究,2019(1):82-84.[10] 霍宪丹.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1):16-20.[11]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课题组. 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研究——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视角[J]. 中国司法鉴定,2015(6):90-95.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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