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探析(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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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2 公益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突出体现在为国家司法鉴定培养专业人才和服务司法鉴定。 在人才培养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为社会源源不断

2.2 公益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突出体现在为国家司法鉴定培养专业人才和服务司法鉴定。 在人才培养方面,高校科研院所为社会源源不断的送出了大量高素质司法鉴定人才,保障社会专业人才的供给。 在鉴定服务方面,绝大部分高校承担了重大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司法鉴定,有些国家级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对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发挥着“一锤定音”的作用[2]。 此外,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行政执法类、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类等司法鉴定服务也成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在司法鉴定援助方面发挥着示范性导向性作用。 同时,在面对重大公共安全社会事(故)件中,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积极贡献仪器设备、钻研检测方法、捐献检测试剂,发挥自身能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2.3 非营利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司法鉴定服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一环,使其具有了天然的公共服务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收益并不完全归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益除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收益,还有社会效益,即社会大众享受到了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这种社会收益使得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服务成为了一种公共物品。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非营利性具有制度保障,其不隶属任何司法行政部门,经费由高校科研院所独立保障。在权力配置方面,没有营利组织中“股东”角色,没有向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利润分配”的主体。在组织形式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法人及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属于非营利法人①《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突出优势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相比在人才、设备和公信力方面都具有突出优势,而这些优势保证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中立性。

3.1 硬件优势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投入,在设立之初就配备了国内国际尖端仪器,起点高;稳定性、连续性的经费保障又使得鉴定机构有充足资金投入到仪器研发设备更新。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硬件优势有人才保障,其鉴定人科研能力强能紧跟科技前沿,善于学习和吸收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成果,并运用到实验室仪器研发更新,使得鉴定机构仪器配置齐全、高端。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硬件优势有管理规范保障,其实验室管理规范紧跟国家、省级专业实验室要求,严格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测;有针对性的更新仪器设备,确保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技术领先优势,保障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3.2 人才优势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人才优势集中体现在:专门人才云集、科研能力强、人才储备和可持续发展模式上。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人多由权威性教师科研人员担任,司法鉴定专家云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社会影响力,在重大疑难鉴定上拥有相当的话语权。 以甘肃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为例,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治医师职称以上鉴定人占总人数的85%,鉴定意见采信率达98.6%[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科学研究的前沿阵地, 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科研能力更加突出。 在人才储备上,注重引培青年领军人才,学缘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均衡发展,学术梯队稳定有序发展。 同时,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也形成了“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一体化可持续发展模式,实现了人才培养、生产研发、理论创新等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

3.3 公信力强

高校科研院所在社会公众眼里是“象牙塔”,是“学术圣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与知名度;其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自然而然的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公正性,鉴定意见说服力强可信度高。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有财政国家保障,使其处于一种超然的中立地位,鉴定人事业编制,收入稳定、待遇较高、功利性弱,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受双方当事人的影响。

4 高校科研院所鉴定机构发展模式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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