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发展模式探析(5)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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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校企合作合作过程,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还应当集中优势力量研发仪器设备,推动鉴定仪器更新换代,将尖端仪器设备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去,保障

在校企合作合作过程,不仅要注重人才培养,还应当集中优势力量研发仪器设备,推动鉴定仪器更新换代,将尖端仪器设备投入到司法鉴定工作中去,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 在发展思路上,要明确分工,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基础性、前沿性、原创性司法鉴定设备技术理论研究;企业提供仪器设备研发平台, 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将“产学研用”发展路径深度内化于长期共赢的合作模式中。 在合作模式上,可采用“订单”合作模式,工学交替模式或教学见习模式,让教师、科研员走进企业、让企业和高校语言相通,将优势学科与优势司法鉴定领域企业“无缝”对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与社会优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成果转化。

4.2.4 科学管理,发挥学科优势,完善司法鉴定人才培养模式

提高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灵活性,首先应厘清、规范其与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其法律地位。 目前理论界实务界虽未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地位达成共识,但依然可以将其劣势缩小到最小。 在发展方向上,高校科研院所不仅要对其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管理控制和资源保障;还要保障其享有充分的独立性和发展自主权,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激发长足发展的内生动力。

在人员管理上,应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绩效制度,以缓和司法鉴定机构人力资源需求与院校人事任用制度两者之间的矛盾[7]。 在财政管理上,高校科研院所在进行宏观统一管理的同时,但应当相对放权,以保障独立承揽业务、承担责任、收取鉴定费用,来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8]。 在责任承担上,落实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鉴定人负责制,明确并依法保障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独立规范进行鉴定并对鉴定意见负责。在监督管理上,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督,严肃查处鉴定人违法违规的司法鉴定行为,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程序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 严厉处理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和乱收费的行为。 在科研成果归属上,明确责任与归属,谁研究,谁收益,激发鉴定人司法鉴定科研的积极性。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应对市场竞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背景下,谋求发展须扬长避短,稳中求进。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领域的优势学科,是其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基点,发挥学科优势也是解决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不足、开拓市场的有效途径。 在司法鉴定人才培养上,不仅要遵循法学教育的共性规律,也要适合司法鉴定自身的内在要求,利用优势学科带动全面发展。 高校科研院所可增设司法鉴定专业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可独立设置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教学、研究、应用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通过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带动鉴定人才培养,在实务实践中,消化知识、发现解决问题、积累经验。 推动研究生导师与实务导师的联合带教,并通过定期评估与反馈总结机制,来检验与确证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实际成效[9]。

队伍素质决定事业发展,尤其是司法鉴定这类专业性强的行业[10]。 引进、培养青年领军人才,组建优势学科团队,储备学科带头人,大力推进理论技术协同创新。 司法鉴定因涉及学科领域广,技术性强,人才培养周期长,应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人才培养质量,可设置多重考核以满足稳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需求。 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技术共研共享机制,携手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协同创新[11]。 通过构建技术共研共享机制,加强国内国际法庭科学交流合作,破解区域间司法鉴定机构布局不平衡的难题,以适应我国司法鉴定事业均衡发展。

4.2.5 鼓励有条件的大学设立司法鉴定研究院所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是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首要选择,也是适应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国家发展目标的必要举措。 欠发达地区有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的大学,依然拥有财政政策保障,人才、学科专业、设备优势等在当地明显,未来发展拥有坚实基础,对该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有良好的带动辐射作用。 此外,市场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增多,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鼓励支持有条件大学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研究院所是“供给”这侧,扩大有效和中高端司法鉴定服务供给的核心方法。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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