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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制度的完善(4)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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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配套措施 在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性瓶颈和立案障碍的困境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如同大家所预期的那样出现“井喷式

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配套措施

在解决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性瓶颈和立案障碍的困境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未如同大家所预期的那样出现“井喷式”增长。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11]。有调查显示,符合新环保法规定条件的700多家社会组织中,目前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意愿的社会组织只有100家。环境公益诉讼的“高风险性”对原告的诉讼决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仅仅是环保组织和个人,高昂的鉴定费也是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在“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建立鉴定评估资金保障机制以破解“鉴定费高,打不起环境诉讼”的司法困境。现行诉讼费用负担制度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水平,保障当事人不被高昂的诉讼费用阻挡在救济之外,应当作为评估资金保障机制的重要价值考量。

4.1 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贵阳市通过生态文明基金向第三方检测机构垫付鉴定和评估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有益尝试。如果公益组织胜诉,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败诉单位支付;如果公益组织败诉,法院原则上会免除诉讼费用,也会协调生态文明基金会为公益组织的鉴定费“买单”。同样,昆明市政府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修复等资金短缺问题,首创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在环保组织或相关单位确实无法支付评估费用时提供资金保障。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应当引入社会化管理机制,通过选任独立的社会化管理主体、设立专门的基金账户等方式建立独立于行政体制的基金收支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审计、公布资金流入数额和资金流出方向等措施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建立独立的专项基金并非脱离政府的监督管理,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支持基金的建立和运作,这样既不影响基金的独立性,又能够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也减轻政府的管理负担[12]。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通过管理人根据民间环保组织的申请进行调配。市场化运作机制对基金的拨付会更加注重申请主体的资质审查,并对收款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情况监督更加频繁,从而督促民间环保团体注重自身组织建设,提升诉讼能力。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外部性”“零收益”特征决定了“为了诉讼而诉讼”的“滥诉”并不常见[13]。

4.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基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实现“损害担责”,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同时强调配合建立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该资金保障机制可以参照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做法,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进行专项管理,通过开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用账户的方式构建一个“资金池”。鉴于这笔资金的公益属性,建议开展由第三方机构管理模式,比如可以委托公募性基金会进行管理[14]。同时,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搭建专门的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平台上予以公开。这种方式既能解决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垫付问题,又能够保障基金的独立性,同时便于资金的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

4.3 环境侵权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由于环境侵害的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胜诉几率往往难以预判。诉讼费用损失的不确定性,产生了通过保险进行风险管理的必要性。诉讼费用保险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过社会化机制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的制度。考虑到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相应的配套制度尚未成熟,可采取在国有保险公司先行试点,推行一些需求较大,较易确定风险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诉讼费用保险项目。具有一定环境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自愿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身诉讼费用的风险融入商业保险运作中。

由于环境侵权诉讼费用保险承保是具有不确定性的诉讼费用,非具有固定价格的标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严重程度确定。可在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额度,明确单次赔偿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超过赔偿限额的诉讼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环境侵权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与申请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不同,并未割裂当事人诉讼请求与诉讼选择的关系,维持了诉讼费用的制度功能。运用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方式,在实现诉讼费用自我消化、风险共担的同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免去向基金申请的复杂程序,缩短诉讼周期。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19/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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