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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制度的完善(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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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关系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委托鉴定的主体多为原告和审判机关,究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关系到责任认定和赔偿额度的关键证据。委托鉴定的主体多为原告和审判机关,究其原因:一是,原告对污染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负有初步举证责任;二是,审判机关为审判结果寻求证据支撑。针对鉴定机构混乱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能够获得法庭“准入”资格的证据必须由司法部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1]。司法实践中较高的鉴定费使得环保公益组织无法积极行使诉讼权,并阻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进展。同时,高昂的鉴定费用会阻碍被告对评估意见进行重新鉴定,这会对案件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

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法律性质的不清导致法庭在裁判鉴定费负担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混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收费项目,在鉴定成本高昂的情况下,中央到地方均未对出台收费标准进行指导,市场上也未形成统一的监管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估费用虚高。

2.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规范缺失

根据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传统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相应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随着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改,最终收费标准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然而各地均未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如2016年4月《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2017年4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只能同其他未被纳入到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鉴定费由鉴定机构和当事人协商确定。

2.2 司法鉴定机构收费缺乏监管

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既涉及常规性的鉴定活动,如因不当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的土壤污染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又涉及大量复杂非常规性鉴定活动,如涉案海域污染造成的养殖损失鉴定,这种损害鉴定评估结果的得出需要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方位、长时间的调查,该过程需要较强的技术能力,且需要借助精密仪器,导致鉴定成本高昂。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数量与高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极不匹配。审判实践中,即使法官意识到鉴定机构收费不合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也无从提出质疑。对承担鉴定费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对不合理的鉴定费也难以找到申诉途径。这无疑给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但很少有鉴定机构因此受到负责监督检查司法鉴定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的查处。

2.3 鉴定费负担的法律依据不清

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负担的法律依据存在争议。目前裁判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笔者认为,上述条文与《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原则存在争议,且不难看出,除胜诉方自愿承担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一个基础性原则。其次,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案件的具体情况”是指“败诉比例”,还是依据诉讼请求与鉴定事项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含义模糊。如在张某某等1 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审被告上诉明确提出,原审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仅支持1.8%,却判决上诉人承担三分之二的案件受理费和100%的鉴定费,二审维持了一审对于鉴定费负担的裁判,鉴定费10万元全部由上诉人负担,但未说明裁判依据和理由[2]。

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制度的完善

为避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陷入上述司法困境,应从厘清鉴定费的性质入手,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确定鉴定费的负担原则,以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19/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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