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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制度的完善(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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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1 厘清鉴定费的性质 鉴定费的性质应当从条文的内在逻辑和立法本意进行判断。《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包

3.1 厘清鉴定费的性质

鉴定费的性质应当从条文的内在逻辑和立法本意进行判断。《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包含受理费、申请费等。第十二条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法院不得代收。仅从文字表面的含义分析,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办法》第六条到十二条构成了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从体系上讲,鉴定费应属于诉讼费用。其实质是由于鉴定费是“法院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的费用”,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故而鉴定费未被包含在第六条之内,但不因收费主体的不同,改变其法律性质,鉴定费应当属于诉讼费用。正确认定鉴定费的法律性质,是正确确立鉴定费负担原则的基础和前提[3]。

3.2 明确鉴定费的负担原则

鉴定费用除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外,还应当包括为鉴定工作而支出的鉴定辅助费用。鉴定辅助费用包含:鉴定人因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以及鉴定机构垫付的鉴定人异地鉴定差旅费。上述费用虽发生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表现形式也不同,但基于他们因鉴定而发生的共性,且均属于鉴定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开支,应一并作出裁判。

收取诉讼费用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合理的行为动机激励[4]。影响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的因素取决于两点:一是原告自估的案件胜诉几率;二是诉讼费用的分担规则[5]。后者一旦确定,原告需要考虑的就是胜诉几率的问题。通过令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考虑自己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是否适当[6]。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如果不当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将导致自己赔偿对方实体权利损失,且因败诉承担对方实现权利的诉讼费用,将一定程度上促使当事人避免违法行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7]。经过当事人的筛选过滤,最终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的就是能够充分获得实体法支持的诉讼[8]。同时,该规则将潜在的诉讼成本附加于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可以迫使政府和大型企业将其行为成本内部化,以达到预防和制止不法行为的功能。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同时发挥着正诉激励、滥诉预防、行为矫正三重功能。

3.3 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制定权限已被下放到省级部门定价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遵循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制定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9]。在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照传统三大类司法鉴定收费模式。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范围,划分为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以及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类别,就每一类别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0]。如污染物性质鉴定,可分设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鉴定等收费项目,对每一项目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3.4 规范鉴定费负担在裁判文书中的书写位置

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件判决书中显示,目前通常做法是由人民法院判决鉴定费的负担,在判决书中写明鉴定费的负担主体及具体数额;另一种是将鉴定费的负担同案件受理费一起,列在判决之后,由法院直接决定鉴定费的负担。上述两种做法最大的不同是鉴定费的负担是否在判决主文中显示,这两者背后的意义差别巨大,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对鉴定费的负担是否有上诉权。鉴定费作为一个判项,在判决书主文中显示,则当事人对此享有诉讼权,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寻求救济。依据《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诉讼费用应当是由人民法院决定,且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上诉,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核。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因此,鉴定费的负担在裁判文书中的书写位置,应当参照案件受理费的书写方式,将其列在判决之后,且在判决文书的说理部分写明鉴定费的裁判依据和理由。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19/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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