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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构(4)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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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推出全国性的智能化司法移动媒体聚合平台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应尽快建立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机制,完善自身的审判公开制度,提升司法活动的透

(二)推出全国性的智能化司法移动媒体聚合平台

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应尽快建立司法与民意的互动机制,完善自身的审判公开制度,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逐步消解公众对于司法的习惯性质疑。“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13]”,不仅是审判结果公开,审判过程也应当在阳光下进行。同时,应当建立专门的渠道收集民意、积极回应民意,采纳有建设性的意见,从而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可以通过扩大网络庭审直播的范围,让公众与媒体能够第一时间接触到司法审判,从而增强公众和媒体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无谓的揣测和怀疑,给公众和媒体参与到司法审判提供良好互动的机会。

后真相时代,社会化媒体既然占据舆论主流地位,司法机关也应合理借助其力量来搭建案件审判流程公开的平台。“将大数据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公开深度融合,切实提高司法公开的精准性、定向性和集成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14]”。司法机关可以借鉴“人民号”,推出“司法号”或其它称谓的全国性智能化司法移动媒体聚合平台[15],与当前已有的互联网司法信息公开渠道打通,形成权威的司法体系媒体矩阵,在平台内合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算法机制,统一发布司法审判等信息,升级司法信息的公开水平。

(三)重视司法专业素养与媒介素养的贯通

后真相时代,应将公众的媒介素养以及法律知识的培育结合起来,全力传播法治精神、开展各项普法活动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给公众参与司法、熟悉司法工作程序提供良好的互动机会。媒体在自身新闻专业主义的重新建构中,也应引导公众明晰事实真相与意见判断的界限,“帮助个体建立起良好的辨识力、交往理性以及社会责任感[16]”,使公众具备主体理性,能在后真相时代的事实困扰中超脱出来,促成理性的司法监督素养[8]107。

除了对新闻专业主义旗帜的呐喊外,在传媒与司法的互动中,司法从业人员需特别重视将自身司法专业素养与媒介素养贯通起来。一是严守组织纪律性,案件审理期间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二是坚持由司法系统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14]”,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对于失实报道,应当通过司法系统组织统一进行辟谣;四是合理利用社会化移动媒体平台,对媒体和人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案件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让后真相时代情绪化的社会化媒体乱象向理性转变。

结 语

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理论以及实践问题,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司法公正以及防范司法腐败的发生。情绪高于事实的后真相时代,传媒与司法趋于紧张,超前的舆论监督极易影响和干涉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所以多方统合共同促进传媒与司法互动的良性重构非常必要:司法部门对传媒应予足够的宽容和重视;顶层制度的设计上也应有力保障司法独立,使法官可以面对和抵抗来自舆论的压力,减少审判决策时的失误和偏向;传媒与司法的协同,特别是上文所述两者融通的措施——搭建智能化司法移动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将新闻专业主义、公众司法监督素养与司法工作人员媒介素养联合培育的措施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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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4/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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