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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重构(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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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主流媒体的传播滞后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审判公开情况不尽如意。司法部门担心失控的舆论会给司法活动带来压力,便利用自己的权威控制地位,

(一)主流媒体的传播滞后

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审判公开情况不尽如意。司法部门担心失控的舆论会给司法活动带来压力,便利用自己的权威控制地位,通过一些类似发放旁听证的办法来限制记者进入庭审现场。在法庭之外,也会限制主流媒体哪些新闻能够报道,哪些新闻不能报道。主流媒体的发声滞后,无疑是让公众对司法的公开和透明产生了质疑,以至于越来越疏远以及不信任司法审判。

后真相时代,以移动互联为核心特征的社会化媒体平台上,一起事件想要刻意压制或隐瞒是不太可能的。主流媒体的滞后,恰好使难以监管的社会化媒体对热点司法新闻事件进行议程设置、引导舆论,公众的情绪泛滥以及社会化媒体平台的把关不严,甚至一些知名媒体人也站在主观道德感受下进行不公正的发声,形成偏向性的社会舆论,在司法审判之前给犯罪嫌疑人定有罪的称谓。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呈现出一个新的模式:“事件爆发—社会化媒体进行传播—网络舆论以及舆论监督体系形成—干涉法院独立审判”[8]107。

(二)对司法质疑、对媒体轻信

目前,“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9]等司法信息公开工程的开通,开始实现互联网时代的判决公开,但也伴生了公开滞后、跟不上媒体发展趋势的问题。加上质疑是国内公众思维方式的基调,对于政府及司法官方所公布的信息,多数公众的反应是不信任、不认同。公众对于司法的习惯性质疑一方面与当下司法审判公开不尽如人意以及社会普遍信任缺失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国人的价值观不再统一,公众的思维模式也不再是以赞歌为主,对于社会现实,总是立场在前、后真相式地表达不满和批判[10]。

相反,随着公众生活越来越离不开社会化媒体,以及对司法的陌生和疏远,导致公众对于这些媒体的依赖和轻信心理便自然产生。普通公众在遇到事情时,很多人第一时间会选择通过社会化媒体曝光来寻求其他人对自己的同情,相信使用这种方式可以寻得公平正义。不得不承认,后真相时代通过社会化媒体曝光来影响司法活动不乏成功的案例,如“教科书式老赖”事件,微博的转发积聚了公众能量,同时其他社交平台的联动转发将这种情绪化的观点传播出去,进而倒逼了司法部门对当事人的惩罚。但从长久来看,公众对于司法的习惯性质疑和对媒体的轻信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三)人人皆成“把关人”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的角色一般是单向的消费者,对于报纸、电视等平台报道的新闻大多处于信任状态。前互联网时代,公众如果对网络传播的内容持有怀疑态度,还可以通过主流媒体的权威发布渠道——无论是传统介质、还是新媒介形态,来寻求相对确定的信息。再观后真相时代的公众极易被情绪左右、理性缺失,媒介素养以及法律素养也不乐观,基于此往往不能从泛滥的信息中提取有效信息、在评论司法新闻事件时会看风向选择站队,而非站在客观立场、事实真相上独立思考,更不能全面客观地去分析和批判。社会化媒体本就众声喧哗,公众的传媒角色发生了质的改变:既是新闻的接收者,也是各社交平台内容的生产者和传播者。社会化媒体传播网络信息的审查方式又多为事后审查,查处不良信息不及时,加之信息量很大,给信息把关带来一定难度。再加上普通公众并不是专业的新闻从业人员,受情感、情绪以及认知框架束缚较强,在面对一些碎片化的信息以及突发敏感事件时容易发表非客观以至于过激的非理性言论,会形成更为恶劣的舆论监督,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庭审活动。

四 传媒与司法互动的关系重构

后真相时代传媒与司法的互动脱离良性轨道涉及多种因素,两者关系如何良性发展需要引起重视。从本质上来说,传媒与司法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传媒更注重道德层面,善于洞悉人性,以生动、批判的手法将新闻事件以最快最直接的方式呈现在公众的面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司法则更注重法律的建设,以严格规范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审判,给予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和公平。对待后真相时代下传媒与司法互动的关系重构,需要从多维路径进行探索。

(一)加强对司法类新闻的监管核查和舆论引导

在后真相时代,针对公众更愿意相信自己主观情绪臆测而非司法事实的现象,需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引导舆论方面的积极作用,合理涵化正向的司法舆情信息。针对司法类新闻,应通过专业的媒体人对新闻事件进行追踪和调查,并向司法机构新闻发言人实时核查、确认,进而及时、全面、准确地将信息发布给公众以正视听,“通过感性化、情感化、温度化的传播,软化公众的对抗情绪”[11]。凭借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一时间纾解公众的负面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恶性舆论风波,以保证司法审判能在一个理性的传播场域中公正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新闻专业主义需重新出发,直面后真相时代被公众淡漠处理的事实真相,进行开拓、调适,以指导观点多样化的社群搭建互动协商的交流平台,促进多元观点的和谐共处,避免过激的言论滋养放大干扰到司法的独立审判,进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司法审判可能出现的失误和偏向[12]。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4/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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