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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及法律质证(5)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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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鉴定资料不完整的业务承接 鉴定资料不完整,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性。在

3.鉴定资料不完整的业务承接

鉴定资料不完整,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性。在现在案件的司法鉴定中,经济事项简单的,办案机关一般自己解决;经济事项复杂的,一般都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在案件实践中,委托人是不知自己提供的鉴定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更准确地说,委托时委托要求是明确的,但鉴定意见是什么,注册会计师本人也不知道,所以其对应的要求委托人完整地提供证据资料也是不合理的。

鉴定资料不完整的业务承接。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的规定进行业务承接。

4.委托要求的文书标题要明确

认同深圳研讨会对于文书标题的质证。

笔者建议在接受委托时,可以与委托人协商文书标题为审计报告。

委托人坚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标题出具。

在鉴定聘请书和委托合同中,使用同一文书标题。

5.委托鉴定的事项要明确

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否涉及法律问题,取决于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本文案例中已经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从第一个层次的基础数据走向第三个层次法律问题的过程,深圳研讨会质证中人为割裂这个过程,为了绝对不碰触法律问题,而要求办案人员接手鉴定人员的数据进行再处理,既脱离司法鉴定实际情况,也是深圳研讨会对《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个人解读。

司法鉴定的委托事项要想明确,必然会涉及“××案件、××当事人、××数据/事项/罪名”等,没有这些字眼,谈不上“明确”;深圳研讨会对委托事项的质证既要求明确,又要求字面中立,还要求绝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仅限于理论存在的可能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该条规定是要求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要独立,深圳研讨会将其用于委托要求进行质证,认为委托要求不中立。

综上,笔者认为为了明确委托要求,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法律文字有限使用当然可以,其使用目的是为了明确,而不是有罪推定和中立的问题,这个和文书标题的质证不同。

6.签名与盖章的质证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深圳研讨会的质证存在以下问题:(1)除四类司法鉴定机构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实行登记备案,那么其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该无效;(2)会计师事务所使用的业务用章就是公章,所以公章同样可以用于司法鉴定业务,并代替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认同深圳研讨会对该条款的质证。

(二)鉴定实施类

1.鉴定中送检资料的真实性

深圳研讨会对当事人“经手”等各种类似文字进行质证,并提出由于资料真实性导致的超范围鉴定,作为质证技巧无可厚非。

送检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

注册会计师在文字使用上应当与证据资料相符,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2.鉴定中言词证据的使用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解读为绝对不能使用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使用不足以导致鉴定意见的无效。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10/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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