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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及法律质证(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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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参考性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

3.参考性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该条规定不完全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主体限定为各级法院,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批准制,当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执行。

4.参考性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

该细则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该条定义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司法会计鉴定范围:(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二)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三)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五)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六)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该条定义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业务不完全等同于《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中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明显的区别有二:(1)注册会计师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遇到的案件多种多样,纯粹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比例极低,这个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2)该细则的有关条款对鉴定意见做了一定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从风险角度当然乐见其成,但意见的质量则不能为报告使用人接受,造成报告意见答非所问或者案件事实仅得到部分解决。

《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鉴定文书须遵守以下规定:……(二)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财务会计资料形成:(三)鉴定意见不应涉及对定罪量刑等法律问题的判断”,笔者认为律师行业可能对该条进行了技巧性解读:(1)该条规定鉴定意见不能以言词证据形成鉴定意见,笔者认为在法律上应该没有争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鉴定意见也不会依靠言词证据形成,但不能解读为绝对不能使用言词证据,因为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或审计数字所反映的经济事实很多时候需要验证或辅证;也不能解读为绝对不能使用所有非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定义、外延和内涵较为复杂,不在此处探讨;(2)该条规定鉴定意见不能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定罪量刑是法院判决问题,注册会计师对此要回避,但不能解读为绝对不能使用法律字眼,毕竟注册会计师参与的是司法诉讼活动,依据的是国家三大诉讼法,很多案件事实本身就带有法律属性,注册会计师要想明确且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法律字眼或者个别法律问题是不能完全回避的,这样解读有可能干扰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意见,同时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意见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审查判断,但不应受到干扰。

(三)鉴定资格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司法部司发〔2017〕11号《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严格登记范围规定“根据《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

上述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需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司法鉴定范围,法无授权不可为,所以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资质不能以登记备案的名录为准。

河南省司法厅2018年度公布的司法鉴定范围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财务、审计、税务等经济事项的司法鉴定不再公布。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10/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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