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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及法律质证(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0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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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资质的质证应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注册、备案为准,注册会计师本人的执业资格附从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注册

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资质的质证应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登记、注册、备案为准,注册会计师本人的执业资格附从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业务不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给出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和分类,各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中也多有相关分类,《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定义了司法会计鉴定,由此大家习惯性地将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业务直接认为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

1.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相关法规不足

除了《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中明确说明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外,未见其他相关法规。

2.司法鉴定的分类不齐全

虽然司法部和各省的司法鉴定分类大同小异,但还是存在细微差别,比如《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第六条规定的保留类别的鉴定分类中就包括注册会计师可以执行的司法会计鉴定和涉税司法鉴定两个类别,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多种鉴定,因此将注册会计师的鉴定业务直接认为就是司法会计鉴定不够全面。

3.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的综合性

笔者在注册会计师司法实践中,所涉及的司法鉴定大多是综合性的,并不是单一的会计、审计或者税务的鉴定,较小的、单一的经济案件,办案机关大多都能自行解决,往往不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司法鉴定。

4.司法会计鉴定不合理的质证

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认定为单一司法会计鉴定,很容易引发律师行业以《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进行质证,笔者认为这种质证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果律师行业进行这种质证,要进行个案处理,首先要证明个案中的司法鉴定就是司法会计鉴定,然后才能进行这种质证。

5.注册会计师司法鉴定意见的标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司法鉴定意见的标题统一称为“司法鉴定意见”就好。

(五)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种其他鉴证类的专项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活动,是一种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口语年报审计)外的其他鉴证业务(口语专项审计),审计结束后,《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对该条规定可以进行如下解读:

1.出具书面报告

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结束后,应当出具书面报告,但其他鉴证业务应出具什么样的报告,准则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从形式到实质均符合准则的体系和要求,审计报告就是一种专家意见。

可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大法定证据之一,也符合准则第五十八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更愿意选择专项审计报告,将报告定义为自己的专业领域,不但能够适当降低质证的法律风险,而且这种做法也是完全合理的。

注册会计师虽然尽量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但也不能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和专项审计报告效果是同样的,均属于“专家意见”。

外界可能认为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略低于鉴定意见书,但这个没有法律规定,仅仅在形式上审计报告不是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之一,效力低与不低、如何采纳,由办案机关决定。

到底是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是审计报告,首先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其次主动权更多在于办案机关,毕竟注册会计师是受托审计,委托关系仍属于民事范畴,由双方协商自愿,在不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业务承接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客户关系,会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律师行业在对“专家意见”进行质证时,也只好选择进入专家领域,不能简单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规进行质证。

2.含有鉴证结论

(1)鉴证结论怎么出、是什么,完全取决于案件实际情况,准则更不可能明确。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说明鉴定意见就是要回答“专门性问题”的。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10/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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