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的教学趋势与方(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0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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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该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结合高校自身的发展定位,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一体,充分利用了高校科研平台和人才优势,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了更

应该说,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结合高校自身的发展定位,集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一体,充分利用了高校科研平台和人才优势,为教学、科研活动提供了更多的实践支撑,办出了自己的特色,为众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实现了“产、学、研”的效益最大化。2010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范围内遴选确定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其中三所依托高校成立的鉴定机构入选,分别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此外,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科研机构,也承担了司法鉴定相关专业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输送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据相关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底,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中,高校设立160家,科研院所设立153家,占所有鉴定机构总数的6.4%。[5]可见,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司法鉴定社会服务,既能够实现社会优质资源的有效利用,亦可为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有利条件和环境。

总之,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在国家各项工作实现法制化的背景下,对司法实践过程中科学证据的标准提出了更好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求,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应加强司法鉴定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同时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新教学手段,以达到现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预期教育目的。

证据鉴识和法律适用是司法实践的两个核心内容,二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对司法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鉴定常被人们誉为“科学证据”,系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兼具独立证明和辅助证明的作用,其在处理各种案件中提供科学线索和证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当其作为独立证明材料时,即当鉴定结论构成符合证据条件的“证据群”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即便当鉴定意见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时,它仍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司法鉴定成为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门学科。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的交叉和边缘学科,司法鉴定具有法学和自然科学的双重属性。[1]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大多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知识,结合当前实践要求和司法鉴定学科属性及特点,合理制定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措施,对于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司法鉴定课程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通常指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或评价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审理经常会涉及许多相关领域或相关学科的技术难题,案件承办人员仅凭其法律知识对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并利用专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案情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针对涉案证据问题,做出了进行司法鉴定的明确要求。然而,近年来屡屡曝光的部分冤假错案,让我国相关的办案部门和执法人员处于被动、尴尬的位置,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并非法律适用导致的错误,而是在事实认定上出现了偏差,即司法鉴定科学证据的问题。[2]冤假错案的不断发生,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依法治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3]为顺应时代的要求,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案件中的科学证据和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二)法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合理构建的需要

2014年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针对我国法学从业人员司法鉴定相关知识薄弱的突出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我国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盲”现象亟待矫正的提案》,从侧面反映了当前司法从业人员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匮乏。司法鉴定课程更多地涉及理、工、医、经济等学科的知识,对当前司法队伍在职人员来说,难以通过继续教育的途径或方式进行有效弥补和突破。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现状,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知识机构的合理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207/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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