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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司法的价值共通与融合发展(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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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用区块链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司法区块链上的数据真实可信。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

用区块链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司法区块链上的数据真实可信。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流程中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存储和流转,外部主要是指建立在司法区块链基础上的电子存证平台。要实现司法区块链数据真实可信,必须兼顾内外两个方面,在外部方面,要求提交给基于司法区块链的存证平台的电子数据在审判活动中被法院认可其证据效力,内部方面,诸如起诉、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审判、执行、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的数据都需要做到全部实时上链并依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在使用过程中感受到可靠性,将技术保障与人民监督紧密结合,就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显著提升。

2 智能合约与司法高效相契合

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进行编译部署,能够设定条件触发并自动执行的条约。这种构想其实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已经出现,但只有在能够确保上链数据不可修改的区块链技术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智能合约的应用价值。以太坊(Ethereum)最先发现了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的契合,该平台的主要功能就是智能合约应用[5]。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具有数据上链后难以修改、触发条件强等特性,已经在货币金融、支付、保险、博彩、供应链管理、企业系统、公用事业系统、政务系统等领域取得了广泛应用,并显著提高了应用领域的运行效率。

司法同样需要高效率。所谓司法效率,就是司法机关耗费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所取得的司法成果的比率。而司法高效,就是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司法成果,具体体现为诉讼成本(包括人财物)降低、耗费时间减少、各环节进度加快、减少案件的拖延甚至积压。“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符合程序要求的限度下尽可能提升效率,是司法在现代社会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前提性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也要求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6]在最新的5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在司法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最前沿的应用之一就是基于司法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这甚至被称为“司法区块链2.0 版”[7-8]。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 年12 月审理了全国首例应用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民事案件,该案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行为通过智能合约系统实时记录在司法区块链,实现了交易链路全流程自动存证和执行[9]。目前,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被初步应用于各环节都在网上进行的民商事活动,智能合约系统会将各方当事人要约、承诺、签约、履约、违约、催告等行为全部实时自动保存于司法区块链,并在违约行为达到预设标准时自动转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此,智能合约在司法区块链中的广泛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能动性,积极拓展司法职能,让司法机关及时主动参与纠纷化解,通过诉前多元调解等举措有效实现诉源治理。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以在线民商事活动为开端,未来还会向司法系统内部应用和线下民商事活动两个方向继续拓展。在司法机关甚至整个政法系统内部,基于数据信息不可修改的司法区块链上运用智能合约,实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自动流转并实时上链存储,能够显著降低不同级别、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案卷信息流转耗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司法运行效率。而对线下民商事活动,通过拓展线上线下信息链接机制,制定执行线下信息上线的操作规范,就能够使线下民商事活动与线上一样,通过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存储和执行。

不过,智能合约完全根据代码自动执行,可以最大限度排除人工干预,这一优点同时也是缺点。虽然名为“智能”合约,实际上却非常机械,只能根据已经编定的程序执行命令,无法考虑任何未被写入程序的因素。现实的复杂性要求司法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并灵活处理各方面因素,但智能合约受到计算机二进制语言的限定不具备这样的辩证思维能力,因此,在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推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具体使用情形,避免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过程中无法中止或修改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27/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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