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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司法的价值共通与融合发展(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27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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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数据可信与司法便民相契合 电子数据在2012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都被增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但在区块链技术引进之前,电子证据存在

3 数据可信与司法便民相契合

电子数据在2012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都被增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但在区块链技术引进之前,电子证据存在单方保存、易修改、易毁损、难示证、高成本、低效率等诸多缺陷,共同导致了电子证据的低可信度,因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例非常低。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存证领域前,电子证据是法定证据中被采信比率最低的类型。有关研究统计显示,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10]。而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完全契合[11]。我国已经建成的数个司法区块链的主要功能都是作为电子证据保存平台,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存储、调取及认证等进行了相应规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而且会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显著降低存证、取证和示证成本,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便民,就是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便利。在交通不便、科技不发达的地区,司法便民主要体现为司法机关上门服务;但在网络全面覆盖、电子产品普遍使用的相对发达地区,司法便民更体现为司法活动的高度信息化。然而,尽管互联网已经深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上发生的种种纠纷却因为电子数据在传统互联网环境中的易修改、易灭失等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处理,互联网上便利的操作所引发的并不复杂的纠纷,却因为电子数据存证、举证、示证、验证重重困难而为人民群众的互联网生活增添许多不便。在司法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后,这一现状已经有了显著改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检索情况看,目前我国区块链存证平台已经被广泛使用,平台所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也通过法院系统的判决加以认可。尽管绝大部分涉及区块链存证的案件都以和解或调解结案,最终能够形成判决的相关案件在数量上十分有限,例如截至2019 年10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链数据总量超过21 亿条,通过该平台调取电子证据5 200 多条,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8.5%以上[12],但以判决形式公开的文书内容充分反映出区块链存证平台为司法工作带来的极大便利。一方面,是区块链存证平台显著提升了电子证据的便利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发展,改变了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使过去被认为最不可靠的电子数据转变为可靠的电子证据,这不仅改变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属性,更通过效力的提升改善了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使用便利性。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涉及(天平链存证)的670 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上链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13]法院和当事人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共同认可,极大缩减了裁判活动中费时费力的举证和质证环节,而且通过全程在线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说明,有效简化了当事人在诉前的存证和取证以及立案环节中的证据提交工作。另一方面,是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具有更高的被认可率。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这些成立于不同时期的不同平台,在技术、机制、资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比较而言,非区块链的电子存证平台所存储的电子证据不容易在裁判中得到法院的支持。如2019 年2 月,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推翻了一审判决对一份由第三方存证平台“易保全”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效力的认定,认定该案中“《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方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 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14]。从判决文书的内容以及“易保全”的相关信息可以确定,该存证平台在该案中提供的存证服务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判决文书中对该存证平台出具的证书的效力的全面否定,凸显了传统存证平台向区块链存证平台转型的必要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从裁判文书看,与有区块链技术支持的电子证据不同,非区块链技术支持的存证平台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审理法院结合大量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存证技术运行机制和存证全流程记录,以及更重要的——倚赖公证机关的公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事实上,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有关部门的公开信息,近两年来没有任何一起案件中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被法院否定其证据效力。司法区块链的不断发展,使电子证据在审判活动中逐渐减少了对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依赖。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27/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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