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司法鉴定被质疑签字造假 鉴定结论谁予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1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佟爱国,男,承德市承德县居民。因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利用不正确的鉴定依据且伪造本人“现场指认”签字两份及伪造本人签名的司法鉴定回避告知书一份之事实,其三次虚假
佟爱国,男,承德市承德县居民。因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利用不正确的鉴定依据且伪造本人“现场指认”签字两份及伪造本人签名的司法鉴定回避告知书一份之事实,其三次虚假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致使本人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错误的刑事拘留羁押,后又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期间羁押共计时间长达十一个月之久。让本人从守法公民莫名承担刑事罪责。
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6.52亩(一般公益林);其中,3.9亩为佟爱国蔬菜种植基地附属设施的合法用地,且该地为非林地;另有1.34亩为村内道路,其所有权属村委会,当初为村组长带领村民对该道路进行的路面硬化与佟爱国无关;另有1.28亩已被行政处罚过。
承德市森林公安局依据这样的鉴定意见,将本人做拘留羁押处理。2018年11月14日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又依据该鉴定将本人批捕,后被指定管辖到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多次诱供本人认罪,本人因没罪而不认。2019年4月9日的(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充,鉴定结果增补4.57亩。
在前两次《意见书》基础上,以11.09亩向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鹰手营子法院发现地类不是一般公益林后,于2019年5月9日将本人取保候审。后鹰手营子矿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向鹰手营子矿区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函。
2019年11月17日,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再次委托原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接受委托进行第三次鉴定并出具(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占用林地总面积10.9亩(一般公益林)。
2019年12月17日,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重新鉴定的(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委托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庭审中断。2020年2月20日,鹰手营子矿区法院提出审结,后根据承德中院指示,又指定管辖至平泉市人民法院。
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18日,接受承德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就占用林地面积和地类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合法、合规的专业鉴定,而该中心利用过时且并未生效的规划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委托事项中鉴定的林地,根据承德县林业局报请(承县政林字〔2016〕96号承德县林业局关于《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经承德县政府批复(承县政复字〔2016〕42号)《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已调整为非林地。
该鉴定中心并未遵照承德县人民政府批复精神,错误的将已调整的非林地,全部鉴定为一般公益林并据此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2019年4月9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2019年11月17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出具三份错误的鉴定依据和虚假签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导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使用该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误导判决结果,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了该案的司法公正,导致该案在侦办、公诉和审理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侦查起诉程序违法等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本人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平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判决书》(2020)冀0823刑初72号判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
在此判决之前,本人已先在宽城县看守所(2018年11月3日—2019年5月9日)被羁押六个月之久,后又在平泉市看守所(2020年5月27日—2020年10月30日)再被羁押五个多月。
经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冀08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佟爱国不服,提出上诉。
依据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平泉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泉市院环检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承刑决第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审理此案,2020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20)冀0823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1116/727.html



上一篇:合肥市司法鉴定协会召开“月交流”暨法医临床
下一篇:没有了

中国司法鉴定投稿 | 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 中国司法鉴定版面费 | 中国司法鉴定论文发表 | 中国司法鉴定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