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司法鉴定被质疑签字造假 鉴定结论谁予(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1-1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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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冀08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冀邢初72号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平泉市法院重审。 平泉市人民法院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冀08刑终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冀邢初72号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平泉市法院重审。
平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受理后进行审理(2021)冀0823刑初120号,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佟爱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目前,本人对上述审理和判决结果,已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申请,等待法律公正的审判。
另需反应情况为:鉴于法院在认定事实过程中采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违规、违法鉴定情况,本人多次向承德市司法局和双桥区司法局举报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该局未能依据事实采取必要的纠错纠偏行为,仅对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伪造本人“现场指认”签字,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承林司鉴字[2018]第224号)、2019年4月9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112号)、2019年11月17日(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出具三份经虚假签字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依据和事实存在大量错误。作为经职能部门审批核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其行为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要求。按照要求,鉴定机构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这种行为,违背了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要求,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司法公正。
承德市双桥区司法局对该鉴定机构,依据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司字(2019)19号)的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停止对该鉴定机进行延续登记并依法注销处理。该行为并未对其作出的错误鉴定进行纠正,法律判决依据仍然属于无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境地,使得本案审理工作无法回归公正公平的轨迹。
据此,因该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错误鉴定结果给本人带来的严重后果现列举如下,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以此作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认定地类性质依据的错误问题。《森林法》及国土资发
〔2014〕117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依据和要求,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主管部门关于非法占地执法的相关问答以及生效司法判决,详细说明了关于地类性质的认定依据应当是现状地类而不是规划地类。迄今为止,公诉机关既没有查明所谓“非法占地”行为的发生时间,更没有将所谓“非法占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作为判定地类的依据,其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依据已经错误。
二、关于认定地类性质的事实错误问题。根据勘测定界图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涉案地块根本不是林地,即使按照2016年调整之后的规划地类,涉案地块也并非林地。因此,认定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都是完全错误的。《承德县上谷镇马杖子村五组林保图》、《承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1-2020年)》调整方案和批复以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足以证实,涉案地块的性质。
三、关于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承林司鉴字(2019)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次出具司法鉴定,明显违反了《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重新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的规定,且无任何正当理由。鉴定人吴云海更是亲口承认自己从来没有出过现场。鉴定人王树国说,其并不知道地类认定要依据土地现状图进行鉴定,也不知道2016年12月21日承德县林业局和承德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地块已调整为非林地。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1116/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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