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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司法鉴定工程造价估算分析与解释(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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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3 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 根据编列套价完毕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计算其工程量。在计算过程,应对各计算式标注计算部位,方便自己复核以及后期各方

3.3 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

根据编列套价完毕的工程量清单子目,逐项计算其工程量。在计算过程,应对各计算式标注计算部位,方便自己复核以及后期各方核对。

3.4 建安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

本项目造价估算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专业进行取费,约定取费的内容有:①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执行闽建筑[2016]15号文件;②规费可计算劳保费用与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其中劳保费用按概预算编制规定暂取为甲类,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相关文件规定取0.19%费率计算;③税金执行闽建筑[2016]15号文件,按11%计取。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区省市造价站发布的最新造价期刊信息价计算。机械台班按仲裁委托时点最新发布的2016年第2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3.5 编写估算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应包括的内容有:①本次造价编制的规范文件依据;②根据项目情况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各项取费;③工程量计算的依据④说明本次造价编制所包含的范围及未包含的内容;⑤其他补充需要的说明。编制说明尽可能详细,以利于司法仲裁人员理解。

4 造价估算文件的解释

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造价估算文件后,争议双方均可能提出异议,多数情况下,司法机关会要求鉴定单位进行解释。本委托项目被告方对我方编制的工程估算书提出如下主要异议。

4.1 关于置换支撑系统

被告方指出认为估算中“梁柱支撑系统”子目单价太高,提出按租赁钢管支撑系统的方式计价,并要求增加临时支撑批次。

我方先对“梁柱支撑系统”子目综合单价所包含内容进行解释。其次指出由于该项目柱构件置换施工使用的临时支撑,不同于工程标准支撑系统,需根据支撑部位的实际尺寸定制安装,无法使用标准支撑系统,因此,不适用租赁的计价方式。最后强调该项目为质量事故工程,应尽快对其进行加固施工,消除结构隐患。综合安全、成本与工期的平衡关系,估算按三批次计算支撑费用已属合理。增加支撑批次,拉长工期,必然增加结构安全的风险,也提高了施工成本。基于安全因素与公平原则,不能增加支撑批次。

4.2 关于拆除墙体所需工作面

被告方认为加固工作面取值量偏大,要求我方缩小工作面减少拆除墙体。

我方对加固工作面组成部分进行介绍并计算工作面最小值,解释无法缩小工作面原因。

4.3 关于外墙脚手架

被告方提出外围局部加固构件,不同意搭设外墙脚手架,要求采用高空吊篮作业。

我方解释高空吊篮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外墙装饰或清洗工作,不适用于建筑物外围结构施工。本项目加固柱构件多数位于外墙位置。加固过程中,拆除加固柱边墙体、安装钢管支撑系统、凿除混凝土、支模等工序难以避免高空坠物与扬尘情况,搭设外墙脚手架不仅为施工提供坚固的操作平台,更是避免高空坠物、封闭扬尘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高空吊篮作业。

5 结 论

根据该工程实例,总结在造价司法仲裁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加固方案与施工措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在遵守相关设计、施工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加固方案及制定施工措施,必须做到安全、合理、经济。

2)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步骤和内容进行估算造价编制,使其编制方法与步骤符合鉴定标准。

3)出现争议时,鉴定单位应给予专业、合理、公正的解释,既是鉴定机构的公信力,也是在鉴定活动中对鉴定标准严格遵守的体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2]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3]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福建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4]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闽建筑[2016]15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S].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714/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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