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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把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关键阶段的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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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不同于普通的造价咨询业务,在司法鉴定业务开展的各阶段一些具有特有性的注意要点需要更多去关注。本文结合笔者承办过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对委托、鉴定、庭审质证三个阶段的部分注意要点进行探讨分析。

1 委托阶段如何判断委托事项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阶段,需要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技术能力等因素判断鉴定项目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后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及时向委托人协商并说明情况,以免造成案件拖延和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1]。

1.1 判断委托事项是否超出鉴定机构业务经营范围

由于司法鉴定分类众多,在非专业人员掌握的知识里对工程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鉴定、资产评估鉴定、财务审计鉴定等各个不同类别的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区分不清,有时委托人针对自身需求的鉴定内容对应错误的鉴定机构而发起了委托申请。接到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对自身的鉴定业务范围有明确认知。鉴定机构需明确鉴定内容是否超出了造价鉴定业务范围,及时与委托人联系协商确定撤销鉴定或者在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内重新确定鉴定范围。

1.2 判断委托事项是否超出鉴定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

鉴定机构在了解了案件详细情况及具体委托要求后,可能发生经专业能力判断鉴定项目或者部分鉴定内容只凭造价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无法进行测量计算的情况。一般无法进行测量的内容包括已经隐蔽的工程内容如钢筋、桩基、基础等,或者某些需鉴定损失及修复造价但是却无法界定具体损失及修复范围的项目。遇此情况应当要求当事人尽量提供相关内容的补充证据并经当事人质证确定,也可以建议委托人委托质量鉴定或相关探测检测机构进行隐蔽工程探测鉴定、对损失修复项目的范围及数量的确定。这样造价鉴定机构后续可以根据补充的证据资料以及质量鉴定报告或检测报告进行造价鉴定[2]。

1.3 判断案件证据材料或现场条件是否能够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

某些鉴定项目现场往往由于年代久远、建设不够规范或已二次改造、拆除等造成鉴定资料严重缺失、鉴定工程实体已改变了原貌或根本已经全部拆除消失。遇此情况应与委托人沟通,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或者相关照片、录像的影像资料。若所提供的材料及影像资料仍无法满足鉴定最低要求则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协商撤销鉴定[3]。

2 鉴定阶段如何更好的做出委托人需求的鉴定结论

2.1 鉴定程序合法合规保持中立

正式开展鉴定后,鉴定机构按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及时指派鉴定负责人并组建鉴定小组制定鉴定方案。由于司法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严谨性,作为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要严格把控非注册造价师的鉴定辅助人员的工作范围,辅助人员只能做基础数据或现场测量的辅助工作,整个鉴定主要工作及鉴定结论的得出一定要由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在鉴定证据材料收集方面,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殊性,除了向法庭及当事人收集案件鉴定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外,往往需要经过现场勘察才能测量有关数据,查清事实,为鉴定提供有力的依据,所以现场勘察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程序。现场勘察应通知当事人全部到场进行勘察,对勘察情况和数据形成书面记录,由在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当事人有异议时将具体异议内容亦记录在案。若遇到当事人未到,拒不配合或拒不签字的情况,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并不影响现场勘察的进行。作为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保持绝对中立,避免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做到整个鉴定程序无漏洞[4]。

2.2 着重关注争议焦点的鉴定处理

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也同样需要归纳鉴定的争议焦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鉴定方案并对争议焦点做出相关鉴定意见。由于造价鉴定内容涉及面较广,本文仅对列举案件进行个例分析。①在工程造价鉴定中,若鉴定项目当事人有明确的合同约定计价原则和方法,应优先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若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鉴定人应与委托人说明后,与当事人各方书面确定鉴定计价原则,通常应根据同时期、同地区执行的相关概预算文件及标准、信息价格等进行定额或清单计价鉴定。若双方争议焦点就是合同或合同价格本身,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根据委托人实际需要,鉴定人可向委托人建议出具不同组价原则下生成的多个鉴定金额作为案件审理参考。②工程造价鉴定可能产生的争议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若争议内容为经鉴定人专业判断可以明确的,应由鉴定人进行判断决定并详细说明鉴定意见,同时可以从专业角度尽量促使当事人对一些争议事项达成妥协性意见。若争议内容鉴定机构无法进行专业判断的,这时需要鉴定人根据当事人的争议事项详细列出鉴定价格与争议说明,尽量做出推断性意见,以便委托人判断使用[5]。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71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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