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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研究(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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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非标准化或含糊不清的签证,作者建议各方首次进行谈判和决定。如果谈判失败,评估人员将专家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评估人员需要从专业角度

对于非标准化或含糊不清的签证,作者建议各方首次进行谈判和决定。如果谈判失败,评估人员将专家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评估人员需要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评估人员从专业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人民法院将作出决定。

3.4 明确合同条款的判定主体

在对建筑费用进行司法审查时,专家证人应对与建筑费用有关的特殊事项进行审查。如果专家希望就合同的法律性质或条款,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证据的接受做出决定,必须提交给人民法院。在确定相关问题后,法院应以书面形式回复评估机构。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判断合同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合同的理解和证据的接受,必须在合并其他证据后作出综合判决。待定项目单独列出,最终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不同阶段律师应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只有处理好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司法鉴定资料的质证、司法鉴定的程序和实施的监督、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等问题,才能保证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才能克服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以鉴代审”和被动接受鉴定意见等问题。因此,建设项目作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项目成本司法审查适应中国法治的发展需要,改进成本评估程序,使其更加应该科学合理化。

[1]刘江,胡春华,付琴.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研究与应用[J].工程造价管理,2018.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714/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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