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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运用探讨(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1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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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方面 4.1 严格按鉴定范围及内容来鉴定 由于所委托的鉴定项目区别于一般的竣工结算项目,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工程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方面

4.1 严格按鉴定范围及内容来鉴定

由于所委托的鉴定项目区别于一般的竣工结算项目,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工程可能已经结束,也可能正在施工中,还有可能后续有其他施工单位继续介入完成,所以所需鉴定的工程造价大多不是一个完整工程项目的造价。委托机构在审理案件时,更了解案情的关键,清楚造价的鉴定范围,所以鉴定机构一定要严格按鉴定范围及内容来鉴定,不能随意更改。

4.2 鉴定材料一定是由委托机构转交

鉴定材料的搜集是鉴定工作最关键的环节,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委托机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材料,经过质证后由委托机构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收到鉴定材料后,须认真核对,如发现证据不齐全,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补充的资料也须在举证期限内补齐并由委托机构转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单方面提供给鉴定人的资料、证据是无效的,正确做法是交由委托机构质证后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如采用了此类无效资料,可能会被另一方当事人质疑,可能会导致最终鉴定报告不被委托机构采纳。

4.3 明确举证期限

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的权利,但一定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证据,一方面可以督促双方当事人加快提供证据的速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鉴定人因为不断提交的新证据而重复繁琐的计算工作,也可以让委托机构尽快结案。

4.4 认真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和工程量核对记录

鉴定人须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勘测记录必须准确记录现场勘测情况,如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须记录双方各自主张并签名,勘测记录必须进入最终鉴定报告留存。

在鉴定报告初稿后,如当事人对初稿中工程量有较多异议时,鉴定人应主张委托机构组织多方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做好工程量对账记录,如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须记录双方各自主张。

4.5 重视司法审判权,防止以审代裁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关于鉴定范围的确定、鉴定证据的确定、出现合同争议的条款时理解方法的确定等等都属于委托机构行使的司法审判权的范畴,应由委托机构行使,鉴定人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 结束语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的特殊性及严肃性,这就要求鉴定人员不仅仅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丰富的项目实操经验、大量实践案例和专业数据的储备,同时还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研判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充足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职业道德观。富有成效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仅能让鉴定结果更具公正性和公信力,更有利于委托机构充分保障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秩序。

[1]GB/T-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714/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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