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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探析(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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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3 高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缺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员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极少是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他们虽然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储备,

2.3 高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保障机制缺乏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员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极少是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他们虽然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储备,但面对司法实践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事务,就显得手足无措。加之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病,所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成员欠缺必要的系统性实操指导,导致在处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很难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其办案质量与水平很难达到广大受援对象的期望值。

2.4 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

高校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在文印、交通、办公耗材以及值班人员的补贴等方面均需要耗费一定的资金。缺乏资金支持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就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除部分高校得到诸如基金会等社会捐助外,绝大部分是依靠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高校的资金支持。而司法行政部门、高校的资金支持也相对乏力。我国公办高等院校经费总体上来讲是紧张的,能够为高校法援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已实属难得,要想在本不宽裕的科研经费中划拨一部分给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基本上取决于高校领导的重视程度,具有不稳定性。

2.5 高校法律援助队伍缺乏稳定性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成员主要由在校大学生和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组成。这种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指导教师非常缺乏,大多数高校法学院教师都是理论性人才,真正从事兼职律师的人很少,缺乏法律实务经验,而且高校教师课业负担、科研压力也不轻,没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公益性法律援助服务中去,加上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在许多高校对于教师的各项考核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加分因素,这就导致了高校法学教师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积极性不高。在校法学生是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承担主体,特别是以大一、大二学生居多,他们刚入大学,一般只学习基础法学理论,实体法知识和程序法知识知之甚少,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学知识框架,所以很难在接待受援对象时给出合适的解决方案,等他们慢慢成长起来,成为高校法援机构的骨干成员时,却要面临法考、考研或者就业等问题,很多同学就选择退出法援机构,这就导致了高校法援机构队伍不稳定,人才缺乏,不利于整个援助团体的长远发展。

3 做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探讨

3.1 规范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管理体制

考虑到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司法现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宜采取高校——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双层管理模式”。全面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与高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体谋划,勇担使命,创新机制,形成合力,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仍应立足于高校设立,由高校负责援助组织的日常管理、人事调整、经费开支、办案程序等;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制定和管理高校法援机构的设立条件、工作范围、资格准入及与其他司法实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注重发挥双层管理体制优势互补的优势,双方应加强沟通配合制定内部工作规范避免相互制约和推诿。双方要因时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办学特色建设特色鲜明的专门性法援组织。

3.2 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

要加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优秀法学教师兼任指导教师、学生会骨干担任工作人员制度;探索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社会实践量化考核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效衔接机制,将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计入实践学分,激发大学生投入法律援助事业的热情。各高校应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办公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高标准配备办公场所,完善办公设施,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有效发挥作用提供了组织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批准设立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值班、业务活动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或者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以保障,多渠道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活动提供经费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应发挥好的指导监管职责,出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管理办法、律师值班制度、工作职责、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流程等制度体系,为工作站规范运行、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切实把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好、管理好、作用发挥好,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4/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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