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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痕迹鉴定常见差异非本质属性的探讨(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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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客体表面多种不同颜色物质的混色效应。如造痕体表层油漆为红色、底层油漆为黄色,碰撞刮擦后承痕客体表面附着物既可有红色反映,也可有黄色

(2)客体表面多种不同颜色物质的混色效应。如造痕体表层油漆为红色、底层油漆为黄色,碰撞刮擦后承痕客体表面附着物既可有红色反映,也可有黄色反映,还可能有红黄混色的橙色反映,产生附着物与剥脱物宏观颜色的明显差异。

在检验鉴定时,如果承痕体表面微量附着物与造痕体表面剥脱物颜色存在明显差异,且这种差异可以由上述影响因素得到解释,则这种差异就可考虑属非本质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不能由上述因素或其他原因得到合理的解释,则应考虑属本质差异。必要时可以分别提取微量附着物和剥脱物进行微量物质成分检验分析。

5 受损金属部件表面锈蚀氧化程度的差异

正常情况下,车辆相近部位的金属部件及其紧固件表面的新旧程度(表面氧化的色泽变化及微尘粘附的程度)应基本一致。事故车辆各部位受损金属部件受损面的锈蚀氧化程度,均应与事故后车辆所处环境的温湿度和事故发生至检验的时间长度相当。检验中,有时也会因车辆不同部位受损部件的锈蚀氧化程度出现明显差异而引起争议。产生这种差异的非本质因素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不同性质的金属材料在相同的温湿度条件下,经过相同的时间,其表面锈蚀氧化的表现程度会有一定的差异。

(2)同种性质的金属材料在相同的温度条件下,经过相同的时间,因其受损面湿度条件的不同(如部分受损部件暴露在外常被雨淋,部分受损部件隐藏于内表面较为干燥),这时部件受损面锈蚀氧化的表现程度也会不同。

检验鉴定时,如果出现部分受损金属部件与其他受损金属部件受损面锈蚀氧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而这种差异可以由上述影响因素得到合理解释,则这种差异就属非本质差异。如这种差异不能由上述因素或其他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则应考虑属本质差异。

6 结语

综上所述,对在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中,出现上述常见差异并引起争议时,应结合被检车辆车型结构、车辆事发时与检验时的不同状态和地面条件、事故现场的变动情况、事故发生的动态过程、车辆痕迹的形成机理、车体痕迹的形态特征及各种影响因素,对出现的痕迹特征差异属本质差异还是非本质差异,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判断。

参考文献:

[1] 王成荣.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

[2] 陈建国.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实务.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班系列教材[Z].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65-72.

[3] 李德庄.道路交通事故车体痕迹检验、鉴定.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班系列教材[Z].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51-64.

[4] 李丽莉.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宣贯.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培训班系列教材[Z].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2014:1-26.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424/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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