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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痕迹鉴定常见差异非本质属性的探讨(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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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检验鉴定时,如果被检痕迹与造痕体对应部位距地高度存在差异,且这种差异可以由上述影响因素得到合理解释,则这种差异就属非本质差异。如这种差

在检验鉴定时,如果被检痕迹与造痕体对应部位距地高度存在差异,且这种差异可以由上述影响因素得到合理解释,则这种差异就属非本质差异。如这种差异与上述影响因素相反或差异程度过大,则可考虑属本质差异。

2 痕迹形态与造痕体形态的差异

一般情况下,凹陷变形痕迹的几何形状与造痕体相应部位接触面的几何形状应相同、凸凹关系应相反、面积大小应基本一致。鉴定实践中,两者形态也常常出现差异并引起争议。而产生这种形态差异的非本质因素有:

(1)材料内应力传导所致的部件变形。如汽车前外杠、前盖、前翼子板等部件前缘局部发生碰撞,因内应力导致该部件非接触部位产生凹陷变形、弯折变形或表面油漆剥脱等,这时该凹陷变形痕迹与造痕体接触面的几何形状及凸凹关系就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种形态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2)造痕体与承痕体的碰撞角度。如一个圆形平面造痕客体以非垂直角度碰撞承痕体表面时,就会留下一个椭圆形或半圆形的凹陷变形痕迹等,这种形态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3)造痕体与承痕体碰撞过程中的相对运动。如一个平面三角形的造痕客体与承痕体表面发生碰撞刮擦时,就可能留下一个梯形的凹陷变形痕迹或片状刮擦痕迹等,这种形态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4)造痕体碰撞部件的断裂缺损。如检验时承痕体上可见螺钉或螺帽形状的凹陷变形痕迹,而造痕体对应部位的螺钉或螺帽在碰撞事故后断裂脱落,产生造痕体与被检痕迹存在差异的情形等,这种形态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在检验鉴定时,如果被检痕迹与造痕体对应部位几何形状或凸凹关系存在差异,且这种差异可以由上述影响因素得到合理解释,则这种差异就属非本质差异。如这种差异不能由上述因素或其他原因得到合理解释,则可考虑属本质差异。

3 承痕体与造痕体碰撞部位受损变形程度的差异

车辆发生碰撞后,两客体对应碰撞部位的总体受损变形(包括凹陷变形、弯折变形、扭曲变形和破裂缺损等)程度,常常会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并引起争议。而事实上产生这种差异的非本质因素有:

(1)对应碰撞部位造痕体与承痕体材料的力学性质(刚度、硬度和弹性)的不同。在同一大小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下,客体同一接触部位碰撞后受损变形的程度与该客体材料的刚度、硬度和弹性成反比,即材料的刚度、硬度和弹性越大则该客体碰撞后受损变形的程度就相对越小。承痕体与造痕体材料的上述力学性质差别越大,则两者同一碰撞部位碰撞后受损变形程度的差异也就越明显,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2)对应碰撞部位造痕体与承痕体材料的力学结构的不同。相同属性的材料其力学结构不同则力学强度也不同,因此对于材料属性相同但力学结构不同的两个客体,在同一碰撞过程中,两者碰撞后受损变形的程度也会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3)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碰撞时受力角度的不同。碰撞过程中,承痕体与造痕体受力的角度不同,则两者碰撞部位受损变形的程度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异,受力角度越接近直角该客体受损变形的程度就越大,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4)车体碰撞部位的复合结构。常见车体往往由不同性质的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皮革、木材和纺织品等多种材料复合加工而成。不同车型或同一型号车辆的不同部位,由于材料的种类属性以及结构的不同,两车对应碰撞部位的总体受损变形程度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车辆同一受力部位其内外受损变形的程度也会出现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应属非本质差异。

在检验鉴定时,如果承痕体与造痕体对应碰撞部位总体受损变形程度的差异,与上述影响因素相当就应考虑属非本质差异。如果这种差异与上述影响因素相反或程度过大,则可考虑属本质差异。

4 承痕体表面微量附着物与造痕体表面剥脱物颜色的差异

车辆碰撞刮擦过程中出现微量物质交换时,一般情况下,承痕体表面微量附着物的颜色应与造痕体对应部位表面剥脱物颜色基本一致,但有时两者颜色反映出较大差异并引起争议。产生这种差异的非本质因素有:

(1)客体表面物质成分因长时间表面氧化或灰尘粘附,其表层颜色往往比深层颜色更浅,碰撞刮擦后,承痕体表面附着的有色物质和造痕体表面物质剥脱处,均会出现同种材料色泽深浅不同的差异。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424/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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