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处理对策(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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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法院的技术审核 (四)检察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把鉴定

(二)法院的技术审核

(四)检察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把鉴定意见作为公诉的证据时,为了确保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检察机关可以聘请由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分为两种情况:

(三)鉴定人出庭

3.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可以退回公安机关鉴定。公安机关鉴定后,再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对检察官的调查,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情况较多。

检察机关技术人员认真审查伤情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伤情鉴定要结合案发环境、致伤器械、致害人身体状况、致伤部位、致伤程度以及鉴定过程中对受害人的医学检查方法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对有陈旧性伤情的受害人,还要结合致伤部位、致伤力度等,科学判断陈旧性伤情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商请法医对伤情鉴定进行分析。如法医鉴定意见审查的常见问题,有法医鉴定实体方面的问题(鉴定意见错误、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鉴定意见分析说明不充分、伤病对死亡的参与度不准确)和程序方面的问题(临床法医学检查不全面、委托机关不适格、案情摘要过于简单、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等)。通过对件法医鉴定意见的实证研究,发现绝大多数问题集中在鉴定意见、鉴定方法和文书质量等方面。再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陈满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五组重要新证据之一,起了关键纠错作用。

2.检察机关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检验鉴定是检察机关技术信息部门办理案件的主要业务,也是强化监督、纠正冤假错案、提供技术性证据的最有力抓手。根据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多一些。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把鉴定意见送达委托其重新鉴定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后决定采信与否。

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把司法技术审核作为其主要职能。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技术证据的真伪、技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技术证据的形式、技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案多个鉴定意见的处理是检察官、法官不可回避的疑难问题。一案多个鉴定意见,需要司法机关进行审慎审查,并决定采信哪个鉴定意见,科学采信了,案件能作出正确的处理,错误采信了,就容易造成错案。

(四)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2.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如果是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则要求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就鉴定问题出庭作证,支持公诉。

1.检察机关内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检察机关根据鉴定意见的情况,可以指派检察机关内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了保证公诉案件质效,检察机关多指派检察机关的技术专家出庭。《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规定,根据承办部门的要求,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可以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三)法院对外委托鉴定

对鉴定意见有争议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也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会聘请高水平的、全省甚至全国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支持各自的主张。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提起公诉的证据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有三种路径: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2/0728/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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