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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问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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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属于。 参考案例: 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
答:属于。
参考案例: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二、鉴定资质问题
8.鉴定机构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格,但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应认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答: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据此认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参考案例: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蒲城万达公司一、二审中均提出鼎力公司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具有案涉工程造价评估资格。经查,鼎力公司取得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且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评估工作,故一、二审法院认可鼎力公司的工程造价评估资格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据此认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参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9.三个鉴定人中,仅有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该鉴定意见书是否当然无效?
答:不是当然无效。
参考案例: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被采信的问题,虽然本案三个鉴定人中,仅鉴定人黄某丙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他二人均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本案是否应当重新鉴定还应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予以确定。
10.鉴定人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该鉴定意见是否当然无效?
答:不是当然无效。
参考案例: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志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杨某翔、宋某峰、马某琴三人同时在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陕西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杨某翔、宋某峰、马某琴三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11.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质?
答:鉴定人应当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2.0.6条规定,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1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类别包括哪些?
答:依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
13.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超出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答:不可以。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14.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独立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答:不可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造价鉴定工作。依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1130/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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