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事务所: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司法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10-2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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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王某1与郑某为母子关系。郑某自2015年起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和他人正常沟通交流。2021年3月9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

王某1与郑某为母子关系。郑某自2015年起记忆力下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和他人正常沟通交流。2021年3月9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郑某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特申请认定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王某1为其指定监护人。郑某的代理人王某2称,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同意宣告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王某1担任郑某的监护人。

原来,郑某于2015年开始记忆力下降,2016年在医院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2020年11月23日,郑某取得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显示郑某的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2021年3月9日,郑某的丈夫王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郑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同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郑某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王某年纪较大,身体状况较差,王某与王某2均同意由王某1作为郑某的监护人。

律师观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认定郑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王某1申请担任郑某的监护人,王某1为郑某的儿子,符合监护人的范围,且王某、王某2均同意由王某1担任郑某的监护人,故由王某1担任郑某的监护人符合郑某的生活和家庭实际,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某1为郑某的监护人。温馨提示:涉及侵权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相关领域律师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1028/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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