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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侦查困境及证据转化危害食品安(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6-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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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食品犯罪涉案物品检验困难,进一步造成鉴定意见认定困难。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泛且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所以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

(2) 食品犯罪涉案物品检验困难,进一步造成鉴定意见认定困难。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面广泛且有害物质种类繁多,所以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或伪劣产品,还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但由于这些有害物质在食品内部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隐蔽性,检验人员极易对于食品的检验方法、送检部位及检验材料的提取等方面把握不清,且检测中心的资质尚且无法确定,这无形中加大了对材料的检测难度,甚至影响检测结果,因此食品安全的鉴定成为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相关食品安全犯罪遇到的首要难题。例如,在杨某生产、销售毒奶粉案件中,对于涉案的有害食品该委托哪一机构鉴定,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都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3) 行刑衔接方面的困境。食品安全案件的行刑衔接,是指在食品安全相关案件中的卫生、农业、质检、食药监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双方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协作打击。行政部门将收集到的线索和证据移送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再进行进一步的查处处理,从而在两个主体中形成无缝对接的行政协作机制。但是由于市场行政监管部门更加熟悉市场动态、了解市场发展趋势,且具备广阔的专业知识,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管理、到事后处罚是全方位的,因此很少主动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置,所以很容易在刑罚不明确的情况下造成突出的以罚代刑等问题。

3 食品安全犯罪的证据转化

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这类犯罪行为,在原则上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案件处理方式,即先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介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若没有起到警示作用或者违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依据违法程度的不同由刑事司法机关量刑定罪。但在这一过程中,证据的采集及转化存在着多种问题,这就需要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公务协作与信息共享能力,从而确保在执法过程中作出有效的证据转化。

首先,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程序中要保证自身对证据获取、采集等手段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提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认为无论何种证据类型,只要其采集的手段、主体、表现形式等各方面中任意一方面存在不合法性,则必须排除其作为定案证据的能力,同时这也是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底线要求,是行政部门证据采集转化为司法证据的关键。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只有保证自身在行政程序中调查取证的方式、手段、表现形式等都具有合法性,才能保障证据在刑事诉讼意义上的有效性。

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之间的公务协作机制。对行刑衔接中以罚代刑的突出问题,行政部门应在发现问题之初将有明显涉嫌犯罪情节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适时有效介入及对于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都是得以有效打击罪犯并依法定罪量刑的关键。此外,政府部门还应积极建立行刑衔接的信息化平台,提高两类政府部门对于信息的共享能力,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而增强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反应与处理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更加要求政府积极地完善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加强各级之间的协作,以突破当前的侦查困境,促进证据的合理转化,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与证据研究》一书在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分析下,以多国在食品工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实践为借鉴,为中国食品安全提供有效保障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19/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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