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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特大杀人案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与犯罪心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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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此,笔者建议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做进一步规范,明确精神医学中“精神病”概念与法律法规中“精神病”概念的差异与区别。与此同时,法官应掌握
对此,笔者建议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做进一步规范,明确精神医学中“精神病”概念与法律法规中“精神病”概念的差异与区别。与此同时,法官应掌握主控权,将鉴定人精神病鉴定意见作为参考,能够根据案件当事人实际情况、案件性质等作出科学判断。此外,提高法官案件审查能力、精神疾病识别能力,从而在审判过程中能够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辩方意见做出正确判断。
(三)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同样是影响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应用的关键问题。有学者认为鉴定人由于精神疾病鉴定专业性更强,能够在与之接触过程中对其犯罪过程中是否处于精神异常状态进行有效判断,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评价能力,将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纳入精神病鉴定范畴;也有学者认为精神异常者在犯罪过程中其行为如果受认识控制,则案件具有违法性需由法官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判定[3]。笔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需从精神医学、心理学、法学、社会学等从层面进行分析。就邱某而言,笔者认为需要对其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并不意味着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我们需要以冷静、负责态度,客观、全面、比较分析问题,以保证司法权威性、公正性。
三、结论
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公平。但由于精神疾病以一种涉及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疾病。因此,精神疾病鉴定难度相对较大。这就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供了难度,何时启动、由谁启动、重复鉴定、鉴定意见等成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执行过程中争议的重点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能够加强司法精神病鉴定研究,能够从启动权规划、鉴定标准完善、鉴定技术提升、鉴定程序完善、鉴定意见应用等多层面入手,进行制度改革,规避或消除其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的争议。
[1]李宁.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困境与出路[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32(01):33-35.
[2]陈邦达.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实证研究——以382份刑事判决书及案例为样本[J].法律适用,2017(23):59-65.
[3]孙皓.论刑事诉讼中精神病问题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学杂志,2017,38(01):102-111.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6/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