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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法意之间论网络媒体监督与司法权(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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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曾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提到,“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忍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6]这种集体无意识的现象,极大地发挥了网络监督主体的监督热情,同时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威胁,而向民意妥协的结果却是要付出司法公正让步的代价。

三、网络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路径

二者关系的协调和平衡与多个主体的行为都有关系,需从司法机关和网络媒体监督主体两方面努力。

(一)发挥网络媒体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

1.增强网络普法力度

在网络媒体监督主体中,网民群体的学历水平和法律素养都有待提高,可以开展网络普法等推送活动,在网民关注热点案件时提供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内容,润物细无声地进行普法活动。引导网民理性思考,用法律思维分析案件。例如与微博的网络环境治理相结合,利用微博互联网大平台,推送相关法律的时事案件,以真实案例的方式普及多数网民的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律意识,理性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落实网络新闻媒体责任制

对于网络媒体中的新闻网站等主体,应该加强网络言论的监管。现代网络新闻推送等功能发达,网络新闻的受众群体庞大,民众易采信,对某些事件的观点会不自觉地先入为主。加强网络新闻媒体的管理,可以保障案件信息的真实性,控制虚假信息对监督主体的影响。正确地引导舆论导向,避免错误的舆论引导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造成其他伤害。可采用对网络新闻媒体言论的责任制,对其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行政处罚。

(二)司法机关正确应对“民意”需求

1.案前的正确舆论引导

“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在有限的市场之中,传统纸媒、网络媒体以及自媒体等为占有民众“目光”,会以“独特”的标题错误引导民众,即所谓的标题党。在此种情形下,司法机关应当利用自身的权威和影响,发布正确信息以正视听。

2.案中实时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案情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时地解析案情,可以让民众将知晓的法律知识结合案情,从法律的理性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严格适用法律的同时,听取民众的声音和意愿,避免出现社会民众期望与法律运行实践的不符。在司法判决书中增加说理部分,减少民众运用道德思维感性的评论案件的判决,加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程序和司法审判的认可和尊重。

3.案后增强以案说法的普法释法力度

对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案件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之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主要机构应当联合广播、电视台等媒体,通过制作一些法治专栏或者法治频道,增强以案释法、释法说理的力度,加大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

[1]马静.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对策[D].中南大学,2007:12-16.

[2]顾培东.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法学研究,1999(6).

[3]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D].贵州大学,2007:14-19.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

[5]李瑞芳.‘邓玉娇事件’网络舆论风暴的生成及其特点分析[J].东南传播,2009(10).

[6]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M].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49.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50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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