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目录

司法鉴定公益性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司法性以及鉴定人的客观中立地位,决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应当具有公益性。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并不否认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正当收益,而是限制其过度盈利化
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司法性以及鉴定人的客观中立地位,决定了我国司法鉴定应当具有公益性。司法鉴定的公益性并不否认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正当收益,而是限制其过度盈利化与市场化。具体来说,我国司法鉴定应当坚持“以公益性为主,盈利性为辅”的基本原则,合理设定司法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以及其他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标准;同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积极承担公共法律援助责任,为当事人提供鉴定救助。此外,国家尚需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诸如推进司法鉴定资源的统筹规划、一定程度实现司法鉴定的规模化效应、以及加强政府对相关鉴定机构的重点扶持等。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318/459.html



上一篇:十级伤残赔万幼儿园须把牢安全关
下一篇:薄层螺旋扫描在肋骨骨折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分

中国司法鉴定投稿 | 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 中国司法鉴定版面费 | 中国司法鉴定论文发表 | 中国司法鉴定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