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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造价结算审计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区(3)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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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工程审计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除了恪守独立、公平、合法等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鉴定不同于普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注意事项

工程审计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除了恪守独立、公平、合法等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司法鉴定不同于普通工程结算审计的特殊性,鉴定报告作为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的界定,需要特别注意下面几点。

2.1 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当前建筑市场中,与工程造价有着紧密相关的人工、材料常常出现价格波动过大的情况,为此造价管理部门或政府其他行政机关针对该异常情况也常常颁布一些指导性的调差文件,而这些指导性文件所规定的调差方式方法可能与原合同中约定的补差方式有冲突的地方,出现这种情况时,工程结算审核人员往往通过建议或引导等方式说服甲乙双方按照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进行调整,从而达到相对较为合理的结果;而司法鉴定则不然,除非甲乙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新的补差方式,否则必须按照原合同调差方式进行计算,充分体现约定优先的鉴定原则。

2.2 合理把握取舍原则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某些工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差异而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不同理解方法时,作为鉴定人员不能主观作出判断,擅自行使法院的判决权,避免发生以审(鉴)代裁的越权状况。一般来说,凡涉及工程技术专业的技术性证据材料,鉴定人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主张、申辩后,凭借自身专业技能作出技术性的结论,而涉及其他非技术性证据的有效性、合同结算理解口径、鉴定范围等所需要定性的问题,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或不同的理解标准计算出与之对应的不同数据,由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

2.3 恪守独立原则

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中,本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从事咨询活动是其立足和发展的根本,但现在实际情况,咨询单位的结算业务受业主委托,故遇到合同双方有争议或异议问题时,咨询机构也就往往会站在委托方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争议问题,甚至单独为委托方提供参考性、建设性的意见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失去了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而司法鉴定受法院委托,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利益瓜葛发生,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干扰,在事实和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的技术标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地作出鉴定结论。

3 结语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30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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