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立医院被判赔二十余万元背后的两份司法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24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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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数额由伤残程度、护理时间、失业时间、营养时间等因素决定,而这些因素的确定往往是医疗机构与医疗机
诊疗过程中出现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数额由伤残程度、护理时间、失业时间、营养时间等因素决定,而这些因素的确定往往是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纠纷的焦点。耐心。通常,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意,争议方会申请另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相差较大,法院将如何选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青岛市立医院因为诊疗过程中出现失误,给59岁的青岛市民范先生造成损失,经司法鉴定,他应承担一半责任。在伤残等级等因素的鉴定中,第一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4级,院方不同意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第二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范先生不同意鉴定意见。双方各抒己见,并在法庭上展开了争执。
2016年8月23日,范先生因“咳嗽、咳痰、痰中带血7天”就诊于青岛市医院,次月进行了3次手术:2016年肺叶切除术2016年8月29日解剖(胸腔镜),2016年9月2日开胸探查,2016年9月3日开胸探查+肺叶切除术。
对于本月的3次手术,范先生认为原计划是对肺部进行微创手术,不会影响肺功能,但在8月29日的手术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误诊,医院在没有通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手术方法,导致大出血在下肺静脉,整个左叶有充血、肿胀等病变,他只能再次做开胸手术。在这次手术中,患者和家属没有被告知手术的目的和功能,甚至在手术后将自己送到ICU病房进行监护。 9月3日,医院又进行了一次左肺叶切除术。
先生范认为,青岛市立医院作为专业的大型综合医院,应该具备准确判断和识别患者病情的能力,对患者的身体采取最有效、最轻的治疗方法。 .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错误的治疗措施,并未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其行为有严重过错,给患者造成严重伤害。
此后,医生与患者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双方诉至法院。

在第一个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因果力的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青岛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结果介于最后左下肺切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技术评价的角度,建议医院医疗过错与被评价人对结果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程度在同一范围内。请法院根据审理情况,综合确定民事过错的程度和民事赔偿的程度。
司法鉴定结论是青岛市医院负一半责任。
此后,受法院委托青岛青年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伤残程度、护理依赖、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为:1 . 被评估人左肺切除术致残的程度为伤残四级。 2、被评估人的推荐护理期为30-60天,失业期推荐为120-180天,营养期推荐为60-90天。
青岛市立医院不同意本次鉴定结论,理由是青岛大学司法鉴定所在患者一侧肺切除的基础上进行鉴定,而北京法源司法科学研究院证据鉴定中心确认本案损害后果仅限于患者左下肺切除,故清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不正确。法院要求重新评估。
在最初的诊疗方案中,患者接受了肺部微创手术,但由于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病情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患者进行左肺切除术。 这里的关键是损伤结果是指整个左肺还是左肺下叶。
青岛青年大学法医鉴定,基于左肺全切除的损伤结果,做出残疾四级鉴定结果。
此后,青岛市立医院的再鉴定申请被法院受理,新委托的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了伤残八级的鉴定意见。 .根据损伤结果,仅指左肺下叶。
先生范不同意新的鉴定意见。他认为,手术引起的疾病的结果是动态的。根据某个时间点或某个动态结果得出最终结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患者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的判决,它必须是合乎逻辑的。在本案的司法逻辑中,损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是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认为,医疗过错与左下肺切除的最终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那么,残疾鉴定的依据只能是左下肺,而不是整个左肺。
据此,法院采纳了青岛市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伤残八级鉴定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市医院承担范先生各项损失21万元以上。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0724/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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