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哪些信息是司法鉴定的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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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作权-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哪些信息是司法鉴定的重点 【 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 【案件简述】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是以研发冶炼、轧钢、重

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哪些信息是司法鉴定的重点侵犯著作权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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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是以研发冶炼、轧钢、重型锻压和环保设备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尤其在板坯连铸设备的设计制造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保护单位的知识产权,西重所于1996年制定了《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了职工对单位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被告人裴国良作为西重所培养的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师,也与西重所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0年1月,西重所与辽宁凌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公司)签订了《凌钢2号150×750毫米板坯连铸机工程技术转让合同》,承接了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部分的设计工作。2001年6月,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投产。同年10月某天,被告人裴国良在西重所其办公室内工作时发现,其使用的电脑中有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的设计图纸光盘,即违反西重所有关保密规定私自将该光盘内容复制到其电脑中。11月初,西重所按照合同约定,向凌钢公司提供了该所刻制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设计图纸光盘一张。2002年6月,被告人裴国良向西重所提出辞职,随后被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聘任并担任了该公司副总工程师。9月28日,中冶公司与四川威远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签订了《135×750毫米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296万元。10月19日,又与山东泰山钢铁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签订了《135×800毫米二机二流板坯连铸机总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7560万元。被告人裴国良担任以上两个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同年“国庆”期间,裴国良返回西安休假,后将其私自复制的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设计图纸的电子资料又复制到笔记本电脑中并带回武汉,不久又传至中冶公司局域网上。该公司设计人员主要利用上述图纸资料,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威远公司和泰山公司项目的设计并交付制造。

2003年5月,西重所工程师胡新立、冼纪元等人前往西安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冶公司)联系业务时,在该公司车间内发现中冶公司委托加工的两套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与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十分相似,即回单位向西重所领导汇报了该情况,其后该所在自行展开调查了解后认为中冶公司非法使用了西重所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图纸,遂于同年7月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从西冶公司查扣了中冶公司委托加工制造的设计图纸1040张,与西重所涉嫌被侵权图纸一并送往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科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中冶公司为威远公司、泰山公司设计的板坯连铸机主机设备图纸与西重所为凌钢公司设计的图纸无实质性区别。又经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西交大鉴定所)鉴定:西重所凌钢2号150×750毫米板坯连铸机技术符合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法定技术条件。被告人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至少1782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重所通过长期努力在板坯连铸技术方面研究、开发、创新,形成了独特的设计技术。凌钢2号板坯连铸机就是西重所在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马鞍山设计院)无法达到凌钢公司设计要求时,才为凌钢公司重新设计的,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西重所对此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又与单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职工的保密义务,故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裴国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盗窃单位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国良的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在没有合法取得西重所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大量地使用该技术秘密,是给西重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三、被告人裴国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冶连铸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二被告人共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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