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目录

数字货币的本质及其司法保护路径(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2-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对于私人数字货币,我们国家并没有贸然认可其货币地位,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对于私人数字货币,我们国家并没有贸然认可其货币地位,而是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态度。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五部委”《通知》)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七部委”《公告》)指出: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五部委”《通知》和“七部委”《公告》通过货币的发行主体界定“货币”,从而否定私人数字货币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并没有否定私人数字货币的价值,而是将其视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2020年7月2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意见的第六条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第二十三条要求,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依法保护数据收集、使用、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智力成果,完善数据保律制度。上述意见的提出首次明确了对数字货币赋予产权保护的态度,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及数字货币和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权益的概念,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数字货币交易以及司法实践中所普遍存在的法律定性争议。当然,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更进一步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实践探索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路径,为未来更好规范数字货币提供经验。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zonghexinwen/2021/0209/355.html



上一篇:广西河池金城江区:检察官到被救助人家中发放
下一篇:司法判断:不偏不倚还原事实真相

中国司法鉴定投稿 | 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 中国司法鉴定版面费 | 中国司法鉴定论文发表 | 中国司法鉴定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9 《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