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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涉林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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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建立涉林证据采信制度。 涉林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一定的科学准则,通过科学技术、原理以及相应的仪器手段进行客观刻画,不能仅依靠主观臆断。在实
3.建立涉林证据采信制度。
涉林证据的采信必须符合一定的科学准则,通过科学技术、原理以及相应的仪器手段进行客观刻画,不能仅依靠主观臆断。在实际工作中,从事法律业务的人员难以掌握相应的采信技术,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常常出现问题,这一问题与缺乏涉林证据采信制度有关。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是强调研究基础对科学结论的支撑。针对涉林司法鉴定工作,刑法中往往对于野生动物犯罪采用按只数进行定罪,而在森林公安对实际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则是按照科研单位和专家的建议,按照野生动物的价值本质进行价值鉴定,在这两个单位之间必须做到犯罪单位的科学转化,防止价值鉴定的不合理。
4.建立健全涉林司法鉴定标准化收费体系。
由于涉林司法鉴定机构较为庞杂,各项影响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较大,为减小差异性、提升涉林司法鉴定科学性,应当联合当地林业部门、司法部门和地方立法机构,对涉林司法鉴定中有关的科学方法、技术进行论证,提升当地涉林司法鉴定收费体系的科学性,并奠定其法律地位。由于涉林司法鉴定往往需要进行艰苦的现场勘查外业工作,成本较高,因此应当综合考虑人员成本对收费体系进行构建,提升鉴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其对涉林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认真负责。
结束语:综上所述,涉林司法鉴定具有鉴定机构不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统一、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涉林司法鉴定机构、明晰涉林司法鉴定范围、建立涉林证据采信制度并建立健全涉林司法鉴定标准化收费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涉林司法鉴定的稳步发展。
涉林司法鉴定是针对森林资源进行的司法鉴定,涉及林业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协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涉林司法现状主要有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涉林司法鉴定困难、涉林司法鉴定缺乏统一收费标准的问题,需要通过涉林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明晰涉林司法鉴定范围、建立涉林证据采信制度以及建立健全涉林司法鉴定标准化收费体系来进行解决。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620/5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