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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另起犯意与犯意转化(2)

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5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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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对于犯意变化情形中的不同犯意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合并处罚的处理方式是较为妥当的,这种“并行”的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说,对于犯意变化情形中的不同犯意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合并处罚的处理方式是较为妥当的,这种“并行”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优势:首先,它尊重了犯罪事实,能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进行合理且充分的评价,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谴责与行为人事实行为的危害程度更相符合,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功能;其次,在犯意发生变化时,针对变化前后的犯意以及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对于多年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裁判者来说,尽管他们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却存在着被“犯意转化”“另起犯意”这样相似概念困扰的可能性;再次,由于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谴责更为全面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违法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以此为筹码,可以为被害人争取更大的主动权;最后,对于犯意变化情形中的不同犯意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进行分别评价、合并处罚的处理方式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行”的处理方式更容易让裁判者厘清思路,从而避免出现一个或数个行为被重复评价的尴尬局面。

四、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另起犯意和犯意转化两种不同情况,主体关于违法事实行为具体存在的犯意的数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最后罪数的认定等方面均存在分歧。具体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对于犯意的认定以及实施的行为数量的认定会对行为人刑罚的裁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犯意出现转变的时候,由于转变的时间方面存在差异,假设是在预备环节就发生了转变,那么该行为人只成立一罪;但是,假设是在实施环节当中发生了转变,那么该行为人可能会成立数罪。所以,在具体案件当中,犯意转化的时间存在差异会导致处理的原则产生不同。当主体实施犯罪的时候,如果前一行为尚未完成,对于同一对象、同种法益的侵害,只可能成立犯意转化,不可能成立另起犯意。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简明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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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陶建平,吴波.犯意转化情境下司法适用标准的界定[J].法学,20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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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八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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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光权.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陈兴良,周光权,主编.刑法总论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

[6]高露露.骗取贷款罪的疑难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9.

[7]王加莉.论转化犯的限缩适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文章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网址: http://www.zgsfjdzz.cn/qikandaodu/2021/0425/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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